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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9:50
近年来,跟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周边的乡村土地被征用开发的越来越多,土地不断增值,有关征地补偿的胶葛也不断增多。在处理乡村征地补偿胶葛进程中,咱们应清晰以下法令问题:
一、乡村土地所有权与承揽经营权
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令的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由此可见,乡村土地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其所有权归村团体,乡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共有联系。历史上构成的生产队,现在演化成了乡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和传统,现在各个乡民组对村团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按份共有联系,乡民组成为了团体经济安排,村委会是底层大众自治安排,各个乡民组内部则对本乡民组的土地构成了一种一起共有联系(成员之间享有相等的所有权,比例相等)。乡民个人一起享有土地的一起所有权和土地承揽经营权,依据《物权法》和《土地承揽经营法》等法令,从物权特点上看,这种承揽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能够租借、典当或转让,而且能够转让给团体经济安排意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团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能直接进入商场转让,只能通过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在以国有土地进入土地商场进行出让流通。
二、乡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规范
乡村土地征收,则是由国家依法通过征收程序,将乡村团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给予农人合理补偿的进程。土地征收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为下一步国有土地出让奠定了根底。乡村土地征收赔偿规范由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构成,各项补偿的详细规范首要由当地政府规则,并依据商场行情实时进行调整。乡村征地补偿进程中存在许多当地规范不清晰、不通明、补偿规范过低一级现象,引发被征地乡民的不满,乃至引发上访、暴力抵触等问题。
现在当地政府在征地进程中大多有较为清晰的补偿规范,一般两到三年依据商场行情调整一次。我以为,政府在拟定或调整补偿规范的进程中应当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局势与土地的商场价值。当地政府在征地进程中应当揭露补偿规范,征地程序应当揭露通明,才能让被征地乡民服气。在补偿的一起,还以充分考虑失地农人的日子安顿问题,极力为失地农人发明就业机会,保证其后续的基本日子。
三、团体安排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征地补偿款是依据所有权进行分配,而非承揽经营权。不管是否承揽土地以及承揽土地的面积巨细,都不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团体安排成员取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成员身份,征地补偿款在成员之间是平均分配的。因而,成员身份的供认就变得十分要害,直接联系到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但现在乡村和城市市郊征地进程中,关于成员身份的供认存在十分大的争议,导致某些当地征地补偿款数年无法分配。咱们通过造访调研发现,成员身份的供认首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成员身份的供认是否仅以户口挂号为规范。现在乡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多是以乡民组为团体安排,在乡民小组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乡民小组成员身份的供认多是以户口挂号和实践日子地为依据。实践中存在有的乡民为了取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到行将开发的区域,乃至有在一个团体经济安排分得土地补偿款后又迁入另一个团体经济安排去分土地补偿款,这不只引起了户籍管理的紊乱,也令乡民定见十分大,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咱们以为,在供认成员身份进程中应采纳以下准则:(1)户口挂号和实践日子地相结合的准则。大多数状况下,乡民的户口挂号地和实践出生地是共同的,但实践中的确存在为了取得征地补偿而突击迁户口的现象,派出地点户口挂号时检查不严,这时单纯依据户口挂号确定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对其他土生土长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就显得很不公正。(2)避免两层补偿准则。关于的确有正当理由迁户口的,假如其在迁户口之前现已取得过土地补偿款,而迁入后的团体经济安排又遇到土地征收的状况,则不宜再分得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为取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
2、法令与村规民约、风俗的抵触。
现在乡民反映较为激烈的是外嫁女、大学生、公务员等特别团体是否有权分配以及为取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等问题。这其间存在村规民约、风俗和法令的抵触问题。
我国宪法规则了妇女的相等权,有关法令和司法解释也清晰指出,外嫁女在承继、土地承揽经营等方面享有相等的权力。但是,许多乡村的村规民约或传统以为,女子一旦出嫁到其他村或组,就不再是该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而外嫁女所进入的团体经济安排往往也不供认其成员身份,然后形成事实上外嫁女的成员身份被掠夺了,这是与法令相抵触的。
依据法令规则,大学生、公务员等团体虽然在城市日子,只需户口仍在村里,其依然具有成员身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这引发许多乡民的不满,乡民以为这些人大多都现已在城里买房居住了,依然要分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很不公正。这其实也是乡民观念与法令的抵触,乡民的知道存在误区。
乡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进程中呈现的胶葛中交织着法令与风俗、乡民自治的抵触,存在许多的社会矛盾危险。现在许多当地的法院对这类案子现已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定,也很难得到履行,司法的公信力遭到质疑。咱们以为,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进程中还需要更多地在乡村进行普法宣扬,增强农人的法令意识,一起也要尊重乡民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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