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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2:40
假如发作合同纠纷,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被告以为原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的,能够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那么,合同纠纷案子中反诉的举证职责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合同纠纷案子中9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依据相对较少、现实争议不大的均挑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合同纠纷案子,关于提起反诉的时刻、应否从头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职责的分配等问题,适用《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依据规则》)难以操作。下面笔者经过一则事例,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观念,以求教于同仁。
扼要案情:2002年3月10日,某纸箱厂与吴某签定买卖合同一份,约好:吴某购纸箱厂的纸箱,数量以实践收到数为准,单价为2.3元/个。至2002年4月1日吴某实收到纸箱10000个。后经纸箱厂屡次催要货款,吴某未付。纸箱厂于2003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法院受理后,决议以简易程序审理,于2003年4月5日向吴某送达举证告诉书,举证期限为30天,于2003年5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以纸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免除与纸箱厂的买卖合同,并补偿吴某丢失10000元。本案中,吴某在庭审中提起的反诉能否与本诉兼并审理,如能兼并审理,法院是否应从头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职责怎么分配?
二、法院能否兼并审理反诉恳求,举证期限是否从头指定
1、吴某能否当庭提出反诉?
《依据规则》第34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添加、改变诉讼恳求或许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于2003年5月5日届满,被告在5月6日庭审中才提出反诉,法院能否受理呢?一种观念以为因举证期限已届满,故吴某已无权提出反诉。笔者以为吴某能够提出反诉,《依据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则,“人民法院安排当事人交流依据的,交流依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本案中因依据较少,法院未安排当事人在庭前交流依据,而选定在庭审中交流依据,5月6日才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故吴某能够提出反诉 。
2、对吴某提出的反诉恳求,人民法院应否从头指定举证期限?
《依据规则》第35条规则了当事人建议的法律联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法院确定的不一致的状况下,当事人改变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规则了当事人恳求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延伸举证期限;第40条规则了当事人提出的辩驳依据后,法院应从头指定依据交流时刻。没有规则对提起反诉的案子法院是否应从头指定举证期限。笔者以为,此种状况下,法院应从头指定举证期限。由于,反诉是对本诉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恳求,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及寻求司法公正与功率而挑选与本诉兼并审理,而且《依据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力,如不容其延期举证,将不能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完成。故对提起反诉的案子应由人民法院从头指定举证期限。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子中反诉的举证职责
举证职责,又称证明职责,是指当事人对其建议的现实有供给依据加以证明的职责。《依据规则》第2条第1款对举证职责作出了清晰的规则,一起第2款规则,“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成果”,由此可见,《依据规则》上规则的举证职责,既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职责,也包含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职责,即在现实真伪不明时,由建议该现实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诉讼成果。
《依据规则》第5条对合同纠纷案子举证职责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则,“建议合同联系建立并收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结和收效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建议合同联系改变、免除、停止、吊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联系变化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本案中,纸箱厂要求吴某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属建议合同联系建立并收效的一方,故应对合同缔结、收效的现实负举证职责。纸箱厂为支撑其建议,应举证证明两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建立并收效,并已按约实行。
吴某以纸箱质量不契合约好提出反诉,要求免除合同及补偿丢失,属建议合同联系免除的一方,依照《依据规则》第5条的规则,应对引起合同联系免除的现实负举证职责。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依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则,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告诉出卖人,未告诉的视为标的物质量契合约好。故吴某为了支撑其反诉恳求,有必要供给依据证明以下现实:1、纸箱质量不契合约好;2、吴某已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已告诉了纸箱厂。
如吴某所举依据已能证明纸箱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且吴某已实行了告诉责任,而纸箱厂未作处理的,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第155条,吴某有免除合同及要求补偿丢失的权力。一起,吴某对补偿丢失的数额仍应负举证职责。
综上所述,在法院未安排当事人庭前交流依据的状况下,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恳求的,能够与本诉兼并审理,在当事人按规则交纳反诉费用后,法院应从头对反诉恳求指定举证期限、分配举证职责。
当事人添加、改变诉讼恳求或许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建议的法律联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法院确定的不一致的状况下,当事人改变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指定举证期限。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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