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重复起诉的案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3:56
关于同一案子现实,现已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不得再人民法院再次申述,不然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不能重复申述的案子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确认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规矩:“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
“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该条规矩,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作出的解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申述”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清晰的解说和界定。而因为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规矩,故而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说,也能够作为“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适用规矩。
可是,新民诉法解说对重复申述的这一解说和界定,却未能真实处理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实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重复申述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面,当事人相同最好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然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假如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发作变化的,则并非“重复申述”。
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也好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补偿损失,便是对前诉实践履行合同的裁判成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说公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的了解中,一般均曾经诉和后诉的诉讼恳求相同为要件,而关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的状况,则并未触及。此次新民诉法解说将此作为重复申述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可是,什么是“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源自德王法,并成为大陆法系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学界(德国和日本学界)的知道仍是一致的,即诉讼标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恳求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跟着理论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诉讼标的理论亦开展出各种新的学说,现在学界遍及承受的通说,以为应当依照诉讼恳求和原因现实(指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来确认诉讼标的。而依照这一理论,诉讼恳求不同,则即使原因现实相同,亦或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然后导致不同的诉的发作。
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在采纳的通说仍将诉讼标的了解为“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对一个现真实法令层面的不同解读,或许发生很多的法令关系,而假如每一种法令关系都能够构成一个诉讼标的,那么也就意味着一个现实是或许被“重复申述”到法院,并或许得到法院不同的裁判成果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的规矩,假如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建议了违约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另行申述建议侵权职责呢?至少依照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债权人依然能够提申述讼而不构成“重复申述”,究竟违约补偿恳求权与侵权补偿恳求权,其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啊。
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因为将“诉讼标的”这一玄之又玄的概念作为判别规范之一,然后没能很好的处理“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相反却或许导致对裁判成果不满的当事人,经过建议其他“诉讼标的”而“重复申述”。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确认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规矩:“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
“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该条规矩,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作出的解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申述”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清晰的解说和界定。而因为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规矩,故而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说,也能够作为“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适用规矩。
可是,新民诉法解说对重复申述的这一解说和界定,却未能真实处理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实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重复申述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面,当事人相同最好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然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假如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发作变化的,则并非“重复申述”。
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也好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补偿损失,便是对前诉实践履行合同的裁判成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说公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的了解中,一般均曾经诉和后诉的诉讼恳求相同为要件,而关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的状况,则并未触及。此次新民诉法解说将此作为重复申述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可是,什么是“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源自德王法,并成为大陆法系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学界(德国和日本学界)的知道仍是一致的,即诉讼标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恳求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跟着理论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诉讼标的理论亦开展出各种新的学说,现在学界遍及承受的通说,以为应当依照诉讼恳求和原因现实(指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来确认诉讼标的。而依照这一理论,诉讼恳求不同,则即使原因现实相同,亦或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然后导致不同的诉的发作。
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在采纳的通说仍将诉讼标的了解为“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对一个现真实法令层面的不同解读,或许发生很多的法令关系,而假如每一种法令关系都能够构成一个诉讼标的,那么也就意味着一个现实是或许被“重复申述”到法院,并或许得到法院不同的裁判成果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的规矩,假如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建议了违约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另行申述建议侵权职责呢?至少依照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债权人依然能够提申述讼而不构成“重复申述”,究竟违约补偿恳求权与侵权补偿恳求权,其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啊。
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因为将“诉讼标的”这一玄之又玄的概念作为判别规范之一,然后没能很好的处理“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相反却或许导致对裁判成果不满的当事人,经过建议其他“诉讼标的”而“重复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