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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41

英国的1973年《居处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则:
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只需(并且只有当)婚姻两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
(a)在诉讼开端之日的居处在英格兰或
(b)到诉讼开端之日止在英格兰惯常寓居满一年。
关于英国以当事人居处地为根据进行统辖的诉讼准则,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urier一案所确认。依该判例,申述时老公之居处地的法院,也便是说,申述时,老公居处地在英国,英国法院也就对外国人也享有统辖权;假如老公的居处地也不在英国,则英国法院即便对英国籍的夫妻也没有离婚诉讼的统辖权。
英格兰法规则:"婚姻期间妻子的居处与她老公的居处相同。"这些规则也便是所为的"居处从夫"准则。这就意味着除非诉讼开端时老公居处在英格兰,不然法院就无法应女方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离婚判定。鉴于上述情况,英国在《1937年婚姻诉讼案子法》与《1973年婚姻诉讼案子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则。对以下各项景象,英国法院有统辖权。
(1)夫遗弃妻或被英国递解出境时,虽其现在居处不在英国,妻仍得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唯有必要夫在遗弃妻或递解出境前,居处系设在英国。
(2)妻现居于英国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年均寓居在英国,则夫之居处纵不在英国,妻能够在英国提起离婚之诉。
(3)当事人婚姻经其一起居处地之外国法院裁判无效,女方康复未婚之状况时,如英国法院仍认其婚姻有用时,妻能够在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4)夫失踪前之居处如在英国,则法院即说其居处持续在英国,盖同于一般被告未应诉之案子,居处之改变,由建议改变之当事人担任,不然即视现在居处持续存在。
别的《居处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则,在因同一婚姻而发作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子结案之前,原告弥补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许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统辖权,只需英国法院对本来的诉讼有统辖姑且诉讼没有完毕,而不论该条对统辖权的规则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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