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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0:37
案情
2010年3月,李某向王某购买了某小型卡车一辆,并处理了车辆所有权改变手续,将车辆及相关的资料进行了移送,但并未告诉稳妥公司,也未处理稳妥修改手续。2010年5月,李某驾驭小卡车与蔡某驾驭的轿车相撞,形成两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负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蔡某负非必须职责。李某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稳妥公司以与李某不存在稳妥合同联系为由回绝理赔。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补偿各项损失计10万余元,稳妥公司在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
李某向王某购买车辆,在未告诉稳妥公司并处理稳妥改变挂号的景象下发作事端,稳妥公司是否能够拒赔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车是否享有稳妥利益笔者以为,本案中,稳妥公司不能革除本身的稳妥职责,理由如下:
首要,受让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我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受让人未实行告诉职责的,因转让导致稳妥标的危险程度明显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稳妥金的职责。依据该规则,当被稳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受让人即享有车辆稳妥合同的权力和职责。本案中,李某受让车辆尽管没有实行稳妥改变手续,但稳妥标的转让仅仅改变了所有权人,其车辆用处和危险系数没有改变,受让人持续对稳妥标的享有稳妥利益,在车辆发作事端时,应持续享有稳妥利益,稳妥合同依然发作效能,稳妥公司应当承当稳妥职责。
其次,本案稳妥车辆的用处和危险程度并未改变。机动车稳妥合同的第三者职责险归于强制性稳妥,稳妥职责主动发作,无需投保人和稳妥人约好,稳妥人不能随意回绝承当补偿职责。尽管稳妥法规则稳妥车辆转让稳妥合同需求改变,但并没有规则稳妥合同未作改变,稳妥人能够因而免除稳妥合同或不承当稳妥职责,仅仅说因转让导致稳妥标的危险程度明显添加而发作稳妥事端时,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李某受让稳妥车辆未处理稳妥改变,虽存在实行稳妥合同的缺点,但在法令没有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稳妥车辆的用处并未改变,危险程度并未添加,因而,稳妥人的稳妥职责也没有改变,不实行告诉职责并不能构成稳妥人免责的法定事由。
再次,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的功用是维护交通事端的受害者,具有社会公益性。王某现已实践交付了车辆,受让人李某对该车辆也已占有、运用、收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现已成为危险的真实担负者。关于原车主王某而言,车辆价值的减损或许灭失对其都没有利益可言,而受让人李某在承当危险的一起应该享有稳妥权力,故稳妥公司仍应在原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限额内承当理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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