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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 单位辞退违法判赔4万- 李居鹏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7:01

【当事人】原告: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孙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托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辩称,被告于2006 年6 月30 日进入原告单位作业,两边签定有一份期限自2007 年12 月28 日至2008 年12 月27 日止的劳作合同,并续签至2012 年12 月27 日,被告的作业地点主要在外省市工厂跟单,原告无法对其进行考勤。2010 年下半年,被告屡次不遵守单位领导对其的作业组织。2011 年1 月21 日,原告以手机短信及电话方法告诉被告到无锡九洲工厂作业,但被告仍未到工厂作业,致产品无法正常查验外运,给原告形成重大损失,之后被告更无故旷工六天,且被告占用公司财政告贷人民币50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今未偿还,严峻违背财政制度,原告遂于2011年1月28日对被告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理。原告以为其与被告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并未违背法律规则,故现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 、原告不予付出被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间薪酬4285.70元;2 、原告不予付出被苦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4033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被告周某某辩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单位作业,担任质量操控区域主管作业,两边最终一份劳作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27日止。在职期间,原告经常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组织被告至外省市出差,并驻当地工厂进行质量管控。2011年1月28日,原告以被告旷工及占用公司财政告贷,严峻违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被告解雇,但被告实践在公司本部上班,并不存在旷工的现实,且原告所述财政告贷实践上是备用金,被告已将相应的报销恳求单交给原告,备用金与报销款可彼此抵消,故原告解雇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则,应向被告付出相应的薪酬及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从事质检跟单作业,两边签定有一份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7日的劳作合同,并续签至2012年12月27日。原告实践发放被告薪酬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 月28 日,原告向被告宣布布告,载明“依据劳作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则给予周某某免除劳作合同处理。一、周某某不遵守部分主管作业组织,无故旷工6天,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二、周某某长时间占用巨额公款长达4 月之多。2010年9月4日向财政告贷5000元,经财政人员屡次追讨周某某至今无还款之意,严峻违背公司财政制度。三、本日收效,特此布告。并书面告诉其自己。”2011年1月31日,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原告:1 、付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间薪酬4500 元及25%补偿金1125 元;2 、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41670 元。同年3 月17 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1 )办字第376 号判定书,判定原告付出被告2011年1 月1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间薪酬4285.70元及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40330 元,对被告的其他恳求不予支撑。判定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定】    本院以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拒不遵守部分主管作业组织、无故旷工6 天以及严峻违背财政制度为由与被告免除合同,并为此供给了一系列的依据,对此本院以为:首要,原告供给的证人系被告的直接主管,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供给的移动通讯记载单无法反映两边之间的通话内容,无法证明原告告诉被告前往工厂作业但被告并未前往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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