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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0:50
在刑事诉讼中同时处理精力危害补偿,既能削减办案时刻,节省司法资源,又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诉讼本钱,精确确认案子现实。在补偿方法方面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准则以一次性金钱补偿为宜。这样便于操作与履行,国际其他国家也多采此种方法,《为违法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正义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则的方法也为金钱补偿。而在确认精力危害补偿数额时,能够学习民事诉讼中的精力危害补偿经历,从当事人承受和法官以为是否恰当两方面来予以考虑,不宜设置上下限。关于精力这种无形的、逾越物质的东西所遭受的危害,金钱只能起到一种劝慰的效果,而无法真实补偿精力上的极度苦楚。所以在立法上无法也没有必要规则精力危害补偿的上下限,而是应该在个案中,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由法官依法自在裁量来确认精力危害补偿的详细数额从一般现实情况来看,刑事诉讼被告大多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不很赋有,让他们悉数承当被害人的物质丢失和精力丢失,这也是不现实的,会呈现许多法令白条,有损法令的严肃性,关于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取得补偿或被告人无力补偿时,由国家按照必定的条件对被害人加以补偿。所以笔者以为要树立刑事补偿基金和被害人服务机构,为他们供给法令、经济和情感上的支撑,使被害人尽快地回到正常的日子中来。我国现在国力比曾经大大增强了,政府应负起更多的职责,我国建立刑事补偿基金和受害人服务机构的条件也以具有,其资金首要来源于行政罚款、罚金、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由国家托付专门机构进行办理。若被告在判定前积极主动补偿受害人遭受的各种丢失,包含精力丢失,这能够作为酌定量情节予以考虑,所以法官应考虑受害人的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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