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4:43从国家税务总局得悉,为便利车船税征缴、进步征管质量和功率,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告诉,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清晰规定。
告诉表明,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交税人在非车辆挂号地由保险组织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可以供给合法有用完税证明的,交税人不再向车辆挂号地的当地税务机关交纳机动车车船税。
关于所有权或处理权发作改变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告诉清晰,在一个交税年度内,现已交纳车船税的车船改变所有权或处理权的,当地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处理人不予处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处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交纳车船税的车船改变所有权或处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处理人交纳该交税年度的车船税。
告诉指出,对没有在车辆处理部门处理挂号、归于应减免税的新置办车辆,车辆所有人或处理人可提出减免税请求,并供给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审验契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交税人出具该交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便利交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置办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处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交纳车船税的,在处理车辆挂号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请求,经税务机关审验契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交还交税人多缴的税款。
告诉说,各地当地税务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完善各项详细征管准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