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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0:23
2009年,杨某从电视上得知某减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李某自荐,表明想到该公司作业。随后,李某带着杨某到公司自己办理的车间观赏作业流程,并通知杨某假如承受待遇,可预备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名。当日下午,杨某又来到公司,向公司门卫报称自己是该企业新来的作业人员,并自行进入车间。不料进入车间不久,就被一飞溅物击伤了左眼,经有关部门判定,归于伤残七级。
2010年杨某一纸诉状将减振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补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算计1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请求追加该厂车间主任李某为被告参与诉讼,法院予以允许。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定,车间主任李某不承当补偿职责。法庭承认杨某的各项丢失算计为7万余元,减振器公司承当此起事端50%的职责,补偿杨某各项丢失3万余元。
【律师点评】
一般招工程序为应聘人员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进行岗前训练合格后才干进入车间。杨某没有通过这个程序,因而不能认定为企业职工,事端不定性为工伤事端。因为该公司门卫在杨某身份未确定前,没有履行厂规厂纪,致使杨某自行进入车间后发作危害,故公司对该危害成果的发作应该承当必定的职责。
车间是出产重地,机械加工具有必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杨某应当预料到在没有通过训练及采纳相应的防护办法时进入车间的危险性。因而,她应当对危害成果的发作承当必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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