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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仲裁案看外贸代理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2:47
「一。案情介绍」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有外贸运营权,所以两边找到有外贸运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协作,约好由A公司署理出口该批货品。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法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以为,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形成其经济上的丢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补偿;A公司则以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处理,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我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品进行了查验,以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查验陈述,并以避免进一步丢失为由贱价处理了该批货品。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我国国际贸易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裁定,8月,裁定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事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方位,面对R公司经济补偿的要求。
「二、理论剖析」
我国的外贸署理制自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署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起走上法规制路途的。外贸署理制中的署理,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署理,其真实含义是指:有外贸运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无外贸运营权的公司、企工作单位及个人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进出口事务的一种法令制度。它的发作是以我国外贸运营权的批阅制为根底的。在现在情况下,署理联系并非彻底出于两边当事人的自愿,署理人也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结进出口合同。外贸署理制在必定阶段中,在必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外贸工作的开展,但在外贸企业事务运营过程中,因为经办人对法令知识的不熟悉,以及某些企业创目标、完成任务的思维作怪,问题一再发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签定托付协议,仅凭订货单就事;
2)署理人逾越授权规模,越权署理;
3)签定外贸合同在先,而托付协议在后;
4)署理协议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职责归属不清楚;
5)外表为外贸署理,实践是出口合同。
事例剖析
本文所述的事例,便是第五种的典型体现。A公司盲目信赖作为出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非但没有与L厂缔结托付协议,一起也底子没有注意到本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职责和职责,导致其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背负了悉数的职责。即便在裁定中胜诉,其为此支付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价值也是巨大而不行补偿的。经历不行不谓深重。
在东南亚诸国钱银纷繁价值降低的今日,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还涉及到国家的外汇方针,如安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根底上给予企业更大的生机,还需认真思考。其次,走工贸结合的路子。有丰厚的进出口事务运营经历和宽广的进出口途径和商场的外贸公司与出产能力强、产品有特征、有质量的厂家组成联合实体。集两家之长,避两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凑,反而会搞砸两家企业。
在法令方面,应拟定一部更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对外贸易署理的修正完善作为起点,修正《民法通则》中关于署理概念的严厉约束,摒弃显名主义标准,对署理概念作广义解说;
第二,在即将出台的《一致合同法》层面,可对托付合同,行纪合同作出契合新署理概念的修正和完善;
第三,适其时可拟定《商事署理法》,对商事署理的具体内容予以标准。这样几个层次结合起来,就可根本构成一个自上而下完好的民事署理法令制度,我国商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署理制也就有了充沛的法令保证,《民法通则》和《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的对立也就能够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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