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因无岗被退回派遣单位随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5:09崔某与某劳务差遣中心签订了书面劳作合同,从2004年4月起被差遣到某通讯公司做基站保护作业。2009年~2012年,崔某与劳务差遣中心别离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2014年4月11日,通讯公司以岗位吊销为由将崔某退回劳务差遣中心。随后,劳务差遣中心以无能力引荐适宜岗位为由,做出与崔某免除合同的决议。崔某所以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吊销免除劳作合同决议。
仲裁委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65条的规则,被差遣劳作者有此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按照法令有关规则,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此案中,通讯公司以岗位吊销为由将崔某退回劳务差遣中心,不符合上述规则。劳务差遣中心以无能力引荐适宜岗位为由,随之做出与崔某免除合同的决议,也违反了法令规则。
终究,仲裁委支撑了崔某要求吊销免除劳作合同决议的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