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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4:35
《婚姻法》第12条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
一、无效婚姻的界说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挂号成婚但由于违背成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能,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品种,它仅仅用来阐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自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仅仅一种同居联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运用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而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的法令结果
婚姻无效的法令结果,是指无效的效能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发生的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结果。
1、有无溯及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义务。因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准则。
2、产业联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婚姻法解说一》第15条又进一步清晰规则: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起共有处理。但有依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一切的在外。
关于两边一起共有的产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90条的规则合理切割。需求留意的是,在共有产业的确定及切割方面,无效婚姻与有用婚姻并无太大不同。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且溯及既往,因而,不得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产业准则的规则。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建议以下一些产业权力:
(1)假如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而该婚姻又被确以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一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爱人的身份应会损失,不再是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也就不再享有《婚姻法》第24条所规则的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2)无过错方不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给予恰当照料。
3、子女抚育
《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因而,婚姻的效能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并无影响,不管婚姻有用是无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力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相同对待。
以上是“无效婚姻的界说及其法令结果”的介绍。《婚姻法》确立了婚姻无效准则后,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分有清晰足够的法令依据,然后改变了曾经违法婚姻免除结果等同于合法婚姻免除结果的情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令抵触,然后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试就我国无效婚姻的构成、法令结果及审判中应留意的问题。假如还要疑问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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