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4:54
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必定的时期予以约束的办法,维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1年内或间断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需求留意的是:
榜首,这一规则只是在必定时期掠夺男方提出离婚恳求的权力,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临产后1年以内或停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恳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急迫的原因,假如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恳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议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严重差错的情况下或有严重的急迫事由时。如女方与别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子时,也应留意维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需求留意的是:
榜首,这一规则只是在必定时期掠夺男方提出离婚恳求的权力,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临产后1年以内或停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恳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急迫的原因,假如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恳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议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严重差错的情况下或有严重的急迫事由时。如女方与别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子时,也应留意维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