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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身亡获赔保险后 旅行社可以免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03

事例:2001年1月8日,成都市民侯恩卡和妻子邱天与四川省我国旅行社签订了赴马来西亚8日游的旅行合同。1月24日(大年初一),夫妻二人满怀对阳光海滩的神往登上赴马来西亚的班机。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兰卡威的湿米岛,侯恩卡下海游水仅十分钟就被发现溺水,口吐白沫。40分钟后,在兰卡威医院证明侯已逝世。 事端发作后,侯恩卡的家族现已拿到了30万元的稳妥赔付。旅行社以为,在稳妥公司赔付后,他们就现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而拒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而死者家族以为,四川省中旅在安排出境旅行的过程中,未按法定要求配设领队,未实行法定的保证游客生命安全的职责,是导致侯恩卡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并有片面差错,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故向法院申述,要求省中旅补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力抚慰金等合计约50万元,并要求省中旅揭露赔礼道歉。
关于“游客身亡获赔稳妥后 旅行社是否能够免责?”这一问题,依据我国现有法令规则,我以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行局发布的《旅行社处理旅行意外稳妥暂行规则》第二条规则,“本规则所称旅行意外稳妥是指旅行社在安排团队旅行时,为维护旅行者利益,代旅行者向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费,一旦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发作意外事端,按合同约好由承保稳妥公司向旅行者付出稳妥金的稳妥行为。”第十六条规则,“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括旅行意外稳妥费,该稳妥费可独自列项。”
依据上述规则,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行费用中本身就包括了旅行意外稳妥费,这就是说,该稳妥是游客自己出钱投保的,旅行社仅仅是替游客代理手续罢了。根据人身稳妥的特殊性(稳妥公司在理赔后,不得向第三人追讨),不管稳妥公司是否给予理赔,都不能革除旅行社的职责。
2,侯恩卡与四川省我国旅行社之间为旅行合同联系,旅行社是否应承当职责,应依据旅行社实行本合同的履约状况来确定。
在旅行过程中,旅行者遭到人身损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对此问题,我国法令还没有明文规则。我以为可依据我国《合同法》总则,一起参照分则的有关规则,来处理本案中四川省我国旅行社的职责承当问题。《合同法》第124条规则,“本法分则或许其他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则,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许其他法令最相类似的规则”。《合同法》第302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在外。”客运合同与旅行合同均属服务类合同,因而法院应该能够参照《合同法》第302条对本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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