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驾驶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0:04
非机动车驾驭人在履行职务或许从事劳务中违章闯祸,有聘任、运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单位)的,由单位承当危害赔偿职责;单位在赔偿损失后,能够向非机动车驾驭人追偿部分或许悉数费用。
单位承当的是代替职责。《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其特色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的留意职责。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的侵权职责,适用无过错准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现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职责。特别应留意的是,现行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职责,除民法通则第121条外,还有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在适用中所应遵从的准则是:优先考虑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若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时,再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若行政诉讼第67条也不能适用,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故,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受害人应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国家赔偿。
单位承当的是代替职责。《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其特色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的留意职责。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的侵权职责,适用无过错准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现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职责。特别应留意的是,现行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职责,除民法通则第121条外,还有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在适用中所应遵从的准则是:优先考虑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若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则时,再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若行政诉讼第67条也不能适用,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故,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受害人应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