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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0:46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无效合同所涉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承认合同无效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务恳求权的返还产业、赔偿损失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 (返还产业、赔偿损失恳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计划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恳求另一方返还产业、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自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计划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恳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产业、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计划三、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的,合同法令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恳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产业、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前款之外其他景象,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自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
第三条 (因确保合同无效发生的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计划一、确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确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确保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一的思路相衔接)。
计划二、确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确保人赔偿损失,其在确保期间内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未建议过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其在确保期间内向一般确保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未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二的思路相衔接)。
计划三、确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确保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主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的景象下,其在确保期间内,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向一般确保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在确保期间内,债务人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前款之外其他景象,诉讼时效期间从确保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 (因典当合同无效而发生的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计划一、典当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典当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典当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其未在典当权行使期间内向典当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一的思路相衔接)。
计划二、典当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典当人赔偿损失,典当权人在典当权行使期间内向典当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未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二的思路相衔接)。
计划三、典当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典当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主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的景象下,典当权人在典当权行使期间内向典当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未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前款之外其他景象,诉讼时效期间从典当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典当权人未在典当权行使期间内建议过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五条 (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发生的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计划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自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如采用同第二条计划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
计划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担保人返还产业、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同第二条计划二的思路相衔接)。
计划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务人恳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职责的,在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主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的景象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前款之外其他景象,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之日起核算,但自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同第二条计划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 (溯及力问题)
本规则实施后,案子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则;已审结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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