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等对于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3:17(一)相关法令、法规之规则及证监会规则一、2004年8月28日前的旧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安排从业人员、证券监督处理安排工作人员和法令、行法规阻止参加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到达该份额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陈述,公司必须在接到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处理安排陈述;归于上市公司的,应当一起向证券交易所陈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阻止证券交易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使用内情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许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副司理及有关的高档处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四)因为所任公司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触及公司的运营、财政或许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严重影响的没有揭露的信息,为内情信息。公司股权结构的严重改变等属内情信息。二、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发布《证券公司处理办法》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历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则的条件。直接或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历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三、2004年8月28日修正后的新《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建立、收买或许吊销分支安排,改变业务范围或许注册资本,改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改变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兼并、分立、改变公司办法、歇业、闭幕、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处理安排同意。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令、行法规规则阻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违背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则,私行建立、收买、吊销分支安排,或许兼并、分立、歇业、闭幕、破产,或许在境外建立、收买、参股证券运营安排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背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则,私行改变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共和国行答应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能够设定行答应:(三)供给公共服务而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工作、职业,需求确认具有特别诺言、特别条件或许特别技能等资历、资质的事项;(六)法令、行法规规则能够设定行答应的其它事项。第八十一条公、法人或许其它安排未经行答应,私行从事依法应当获得行答应活动的,行机关应当依法采纳办法予以阻止,并依法给予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五、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令412号《对确需保存的行批阅项目设定行答应的决议》中对决议确需保存的行批阅项目设定行答应的目录,将“证券公司改变股东或许股权批阅”由证监会批阅以389的序号清晰列为设定行答应的目录。六、2003年12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证监安排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处理原则(试行)》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存案的文革件为根据对股东进行挂号、修正公司章程,并处理工商挂号手续。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挂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践情况相一致。七、经过的以第522号令发布的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事前奉告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证券监督处理安排同意:(一)认购或许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份额到达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许其他办法,实践操控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未经证券监督处理安排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托付别人或许承受别人托付持有或许处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背国家规则,约好不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公司挂号机关应当按照法令、行法规的规则,凭证券监督处理安排的同意文件,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安排的建立、改变、刊出挂号。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同意,持有或许实践操控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证券监督处理安排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八、《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能 第四十四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法令、行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 第五十一条 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办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因而获得的产业收归国家所有或许返还团体、第三人。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共和国技能合同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