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自主权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8:22
导读: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在的权力,即公民依法依照自己的毅力,自愿地成婚或离婚,不受别人干与的自主的权力。男女公民关于自己的成婚或离婚问题,在恪守法律规则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的彻底自在,任何人都无权替代他们做出决议,或许逼迫他们作出违反自己志愿的决议;不光爸爸妈妈无权干与自己子女的成婚或离婚的自在,并且子女也无权干与自己爸爸妈妈的离婚自在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在。婚姻自在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改)
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实施计划生育。
第三条
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第五条
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九条
挂号成婚后,依据男女双方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