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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侵权事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22:23
注册商标因接连三年不运用被恳求吊销,在商标吊销复审期间能否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近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决驳回。
原告某付出服务有限公司参股的A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定的注册微信商标运用权。之后,A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答应运用合同及微信商标维权协议,授权原告对侵略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某超市公司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力人答应在商场展厅高高悬挂夺目招牌 “欢迎运用微信付出”,以为被告在同一种事务上运用了与原告微信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对自己的侵权。
被告辩称,涉案商标未实在有效地运用,商标并无被维护的必要,并且,涉案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吊销,虽尚在复审中,但其权力来历根底已显着不安稳。原告本身与涉案商标没有利害关系,无申述权力。此外,被告从事的是商业零售,其收款行为不属于涉案商标核准运用的“金融服务”,被告店堂粘贴“微信付出”的招牌,不属于商标性运用,恳求驳回原告申述。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并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申述讼的授权,还应检查其是否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获得涉案注册商标的运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答应运用合同并未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存案及布告,且涉案注册商标于2016年7月2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议吊销。虽然在规则期限内涉案商标注册人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该吊销决议没有终究收效,但该吊销决议足以导致原告的权力根底显着不安稳。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关于被吊销注册商标的相关救助已有清晰的法令指引,商标注册人应待其权力安稳后,再行诉讼维权。故法院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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