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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保证人东宏纺织工艺厂承担借新还旧借款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3:03

「案情」
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乡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
被告:许跃进。
被告许跃进系厦门市同安县嘉茂石油公司的创办人、法定代表人。在运营该公司期间,于1997年3月31日向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乡村信用合作社告贷人民币36万元,并由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供给连带职责担保。期限届满后,被告许跃进既无还款也未付出利息。原告遂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许跃进偿还告贷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被告许跃进、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开庭前未作书面辩论。
「审判」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许跃进在运营厦门市同安县嘉茂石油公司期间,于1997年3月间欲向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乡村信用合作社告贷人民币36万元。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法定代表人许东阳在被告许跃进的要求下赞同为该告贷供给担保,并在被告许跃进供给的空白担保告贷合同及确保人认可复函上盖章。此后,被告许跃进即与原告签定了担保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为10个月。后因厦门市同安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批阅该笔告贷手续时,仅赞同告贷期限为7个月,原告即与被告许跃进对原签定的确保担保告贷合同中的告贷期限和确保期限进行了相应的更改,并由原告的经办人员和被告许跃进在更改部分盖章。原告于1997年3月31日将人民币36万元付出给被告许跃进运用。期限届满后,被告许跃进未能按约偿还告贷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也未实行担保职责。原告遂于1998年9月20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跃进偿还告贷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该院还查明: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万元。审理中,被告许跃进供认原告所诉事实,赞同偿还告贷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则提出该告贷合同系原告与被告许跃进以诈骗手法骗得其为该笔告贷供给担保,该告贷归于贷新还旧的告贷,且又对担保期限在未经其赞同的情况下进行更改,故要求承认该担保合同无效,不赞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法定代表人许东阳将盖有该厂公章及其私章的空白确保担保告贷合同及确保人认可复函交给被告许跃进与原告签定告贷合同,应视为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之法定代表人许东阳颁发许跃进代理权,其应对该合同承当职责。因而,原告与被告许跃进签定的告贷合同系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手续齐备,应承以为有用合同。但担保人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以其仅有的人民币15万元的注册资金为被告许跃进向原告告贷36万元供给担保,而原告在检查被告的告贷手续时也没有严格把关,因而,其超出部分明显无效,依法不予维护。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提出该笔告贷合同系原告与被告许跃进以诈骗手法骗得其对该笔告贷供给担保,要求承认其担保无效的建议,证据不足,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0月20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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