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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致伤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0:26

被害人的所受损害非侵害人直接形成,而是被害人在对方激烈的暴力和精力钳制下,为脱节、免除风险而“自行”形成的,也构成成心损害罪。
案情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高楼暂住。2004年4月13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行殴伤,后被别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合张坤(另案处理)等人回来到上述地址。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因为惧怕,从3层的窗户跳下,终究形成路忠颅脑损害兼并伤口失血性休克逝世,费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逝世,樊士方轻伤。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陈智勇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定:一、被告人陈智勇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智勇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思婷、张艳华、崔亚杰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0854万元。三、被告人陈智勇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广超、路广远、路娜、路新宇、路子元、段丽芳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81万元。四、被告人陈智勇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士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7万元。五、随案移送的T恤衫一件、裤子一条、三星牌无线移动电话一部、无线移动电话卡两张变价后作为补偿款予以履行。
一审宣判后,陈智勇针对刑事部分,以行为其不构成成心损害罪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一)关于本案成心损害罪片面成心的确定
本案初看似简略,辩解律师所提被告人陈智勇的行为系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的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案中,被告人陈智勇只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此行为具有多重特点,其一起触犯了成心损害罪和不合法侵入住所罪两个罪名,应择重罪论处,所以应确定为成心损害罪。但关键在于: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施行详细的损害行为,三被害人因为惊骇而从3楼跳下,两人经医治无效而逝世,一人轻伤,这种情况下,能否确定被告人具有损害的片面成心,其成心的内容是什么?再进一步,能否确定被告人片面具有杀人的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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