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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7:50

【案情】
原告:陈道堂
被告:唐建洋
1998年8月,原告陈道堂经过二轮承揽取得本村校园后和中路北6条两处土地(共0.8亩)的承揽运营权。原告陈道堂运营至2001年,因“两上缴”问题与生产组发作对立,村组未经原告陈道堂赞同,将原告陈道堂运营的0.8亩土地交由被告唐建洋栽培。从2001年起,该0.8亩土地一向由被告唐建洋栽培,应上缴的税费,也是由被告唐建洋担负的。2005年,因为国家对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原告陈道堂要求回收土地自己栽培,经屡次与被告洽谈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回收土地,由自己承揽运营。
【审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应依法进行。原告陈道堂于1998年经过二轮承揽取得两处共0.8亩土地的承揽运营权后,并没有和被告唐建洋之间签定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从头签定承揽合同或处理转让改变挂号的恳求,所以,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法令关系。被告唐建洋虽然在该0.8亩土地上栽培,担负税费,可是没有和发包方缔结承揽运营合同,不能确定被告唐建洋取得该土地的承揽运营权。综上,本案讼争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仍归归于原告陈道堂。被告唐建洋仅凭税负监督卡等材料记载内容建议承揽运营权转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陈道堂根据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要求回收土地的建议,不违反法令的规则,其诉讼恳求,法院依法支撑。
综上所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判定被告唐建洋在本案争论的0.8亩土地上现存的农作物老练收成后十日内,将该0.8亩土地交由原告陈道堂运营。被告唐建洋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合法取得讼争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上诉人是依法、实践取得讼争土地的承揽运营权;因为被上诉人未能实践取得运营权而建议0.8亩土地承揽运营权,该胶葛归于政府处理的领域,法院不该受理。恳求二审法院改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依法受法令保护。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应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1998年8月,陈道堂在二轮承揽中取得了讼争土地承揽运营权,该事实清楚,应予确定。唐建洋未能供给有用根据证明其是讼争土地的合法承揽运营权人。陈道堂是讼争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人,讼争土地的承揽运营权的权属清晰。故陈道堂以承揽运营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契合法令规则。讼争土地并非承揽权属不明,唐建洋以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理由不建立。2001年起,唐建洋虽实践栽培了讼争土地,并上缴了相关税费,但唐建洋无承揽运营讼争土地的合法根据,唐建洋与陈道堂又未签定书面的转让或转包合同,故应确定陈道堂仍是讼争土地的合法承揽运营权人。陈道堂要求唐建洋交还讼争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唐建洋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原审法院事实清楚,根据充沛,判处恰当。据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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