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致人轻伤能算是构成防卫过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9:40
【案情】
2011年10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前往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某KTV内,欲将其正在3166号包厢内歌唱的女友龚某带走,在与龚某拉扯过程中,陈某与龚某一同歌唱的被害人徐某发作争执。之后,徐某便纠合吴某、王某、张某三人对陈某施行殴伤。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遂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徐某腋下刺伤,徐某受伤后,其别人均中止了对陈某的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归于防卫行为没有贰言,但对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人刺伤并形成轻伤的成果是否归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矩的“严重危害”构成防卫过当存在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别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显着超越了必要极限,形成了严重危害,归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损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因故与被告人发作争执,继而纠合、别人对被告人拳打脚踢,归于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被告人陈某对此有权实施防卫,可是徐某等人的危害办法仅仅拳脚,并未运用凶器,而陈某却掏出水果刀朝挥舞乱刺,依照防卫的手法、强度有必要与危害的手法、强度相适应的规范来衡量,陈某用刀将徐某刺伤的防卫行为显着超越了必要极限,形成了严重危害。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别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而且轻伤也不归于严重危害,因而,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该承当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害人徐某寻衅滋事,纠合多人攻击陈某,陈某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挥舞自卫并将徐某刺成轻伤。陈某的防卫行为所形成的危害与徐某等人的不法危害或许形成的危害并没有过于悬殊,乃至与不法危害或许形成的危害比较更小。因而,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归于正当防卫,依法不予负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契合刑法理论要求
刑法理论通说以为,必要极限准则上应以阻止不法危害所必需为规范,一起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危害行为在手法、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特别情况下并不排挤防卫人运用锐器的或许性和必要性,由于当不法危害一方人数与力气上远超越防卫者时,防卫人不凭借器械,而只进行徒手反击,显着是难以对立不法危害的,也谈不上足以有用阻止不法危害行为。
本案中,陈某尽管手持刀具,但却势单力薄,与之比较的徐某一方却是人多势众,假使被告人陈某未掏出刀具,单凭徒手阻止徐某等人的攻击、殴伤是难以见效的。事实上也证明了陈某以刀进行防卫是阻止徐某等人不法危害所必需的,由于在徐某被陈某用刀刺伤后,其别人中止了对陈某的殴伤。陈某持刀的防卫行为与徐某等人不法危害行为在手法、强度等方面并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因而,陈某防卫行为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
2.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归于严重危害契合法令系统解说准则
系统解说是法令的解说办法之一,意指在解说法令时应将法令条文或许法令概念放在整个法令系统中来了解,经过解说前后法令条文和法令的内涵价值与意图,来清楚某一详细法令规范或法令概念的意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法规矩系存在于特定的规整头绪中,大都规矩互相有必要彼此和谐、逻辑连接,以防止发作彼此对立的决议。
在我国刑法中,除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于“严重危害”的规矩外,其他条文中均未呈现对“严重危害”的规矩,但在有的刑法条文里,将“重伤”解说为严重损伤或与其他“严重丢失”并排规矩,如第九十五条规矩,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损伤……(三)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伤的;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规矩,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矩,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等等。诸如此类规矩标明,“重伤”便是法令所规矩的“严重”危害(丢失或损伤)的最低极限,因而,正当防卫中形成严重危害只能是形成不法危害人重伤、逝世,而形成轻伤或轻微伤,则不归于严重危害。
3.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是严重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有实践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阅》第38期第297号被告人赵泉华被控故意损伤一案中以为,“正当防卫不能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排的判别规范:一是防卫办法不能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一般来说,防卫人所采纳的防卫办法应当与不法危害行为根本适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矩的规范是不能“显着超越”,标明立法着重对防卫人所采纳的防卫办法不用过于苛求。二是防卫成果不能形成严重危害。严重危害不等于一般危害,所谓严重危害,在有关司法解说没有清晰之前,应当掌握在没有形成不法危害人人身严重危害,包含重伤以上这一极限内。
综上,被告人陈某防卫致人轻伤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且轻伤不归于严重危害,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不该承当刑事责任。假如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听讼网。
2011年10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前往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某KTV内,欲将其正在3166号包厢内歌唱的女友龚某带走,在与龚某拉扯过程中,陈某与龚某一同歌唱的被害人徐某发作争执。之后,徐某便纠合吴某、王某、张某三人对陈某施行殴伤。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遂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徐某腋下刺伤,徐某受伤后,其别人均中止了对陈某的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归于防卫行为没有贰言,但对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人刺伤并形成轻伤的成果是否归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矩的“严重危害”构成防卫过当存在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别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显着超越了必要极限,形成了严重危害,归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损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因故与被告人发作争执,继而纠合、别人对被告人拳打脚踢,归于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被告人陈某对此有权实施防卫,可是徐某等人的危害办法仅仅拳脚,并未运用凶器,而陈某却掏出水果刀朝挥舞乱刺,依照防卫的手法、强度有必要与危害的手法、强度相适应的规范来衡量,陈某用刀将徐某刺伤的防卫行为显着超越了必要极限,形成了严重危害。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用刀将别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而且轻伤也不归于严重危害,因而,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该承当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害人徐某寻衅滋事,纠合多人攻击陈某,陈某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挥舞自卫并将徐某刺成轻伤。陈某的防卫行为所形成的危害与徐某等人的不法危害或许形成的危害并没有过于悬殊,乃至与不法危害或许形成的危害比较更小。因而,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归于正当防卫,依法不予负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契合刑法理论要求
刑法理论通说以为,必要极限准则上应以阻止不法危害所必需为规范,一起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危害行为在手法、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特别情况下并不排挤防卫人运用锐器的或许性和必要性,由于当不法危害一方人数与力气上远超越防卫者时,防卫人不凭借器械,而只进行徒手反击,显着是难以对立不法危害的,也谈不上足以有用阻止不法危害行为。
本案中,陈某尽管手持刀具,但却势单力薄,与之比较的徐某一方却是人多势众,假使被告人陈某未掏出刀具,单凭徒手阻止徐某等人的攻击、殴伤是难以见效的。事实上也证明了陈某以刀进行防卫是阻止徐某等人不法危害所必需的,由于在徐某被陈某用刀刺伤后,其别人中止了对陈某的殴伤。陈某持刀的防卫行为与徐某等人不法危害行为在手法、强度等方面并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因而,陈某防卫行为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
2.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归于严重危害契合法令系统解说准则
系统解说是法令的解说办法之一,意指在解说法令时应将法令条文或许法令概念放在整个法令系统中来了解,经过解说前后法令条文和法令的内涵价值与意图,来清楚某一详细法令规范或法令概念的意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法规矩系存在于特定的规整头绪中,大都规矩互相有必要彼此和谐、逻辑连接,以防止发作彼此对立的决议。
在我国刑法中,除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于“严重危害”的规矩外,其他条文中均未呈现对“严重危害”的规矩,但在有的刑法条文里,将“重伤”解说为严重损伤或与其他“严重丢失”并排规矩,如第九十五条规矩,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损伤……(三)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伤的;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规矩,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矩,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等等。诸如此类规矩标明,“重伤”便是法令所规矩的“严重”危害(丢失或损伤)的最低极限,因而,正当防卫中形成严重危害只能是形成不法危害人重伤、逝世,而形成轻伤或轻微伤,则不归于严重危害。
3.确定被告人陈某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是严重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有实践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阅》第38期第297号被告人赵泉华被控故意损伤一案中以为,“正当防卫不能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排的判别规范:一是防卫办法不能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一般来说,防卫人所采纳的防卫办法应当与不法危害行为根本适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矩的规范是不能“显着超越”,标明立法着重对防卫人所采纳的防卫办法不用过于苛求。二是防卫成果不能形成严重危害。严重危害不等于一般危害,所谓严重危害,在有关司法解说没有清晰之前,应当掌握在没有形成不法危害人人身严重危害,包含重伤以上这一极限内。
综上,被告人陈某防卫致人轻伤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且轻伤不归于严重危害,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不该承当刑事责任。假如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