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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8:57
【摘要】政府环境职责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底子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职责的底子之举是执行环境民主,重点是大众参加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职责需求环境理念的改动,从办理走向管理,完成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职责还需求变革现行的环境立法系统,由行政主导变为立法主导。【英文摘要】Among th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is the faultiness of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To perfect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we shall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featured a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o transform environmental ideas from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to 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o reform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ve system with the shift from administrative-oriented to legislative oriented.【要害词】政府环境职责;环境民主;环境理念;环境立法系统【英文要害词】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Environmental Ideas; Environmental Legislative System【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环境法实效性缺乏是我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杰出问题。当时,环境立法的数量在整个部分立法中是添加最快的,前期环境立法供应缺乏的状况现已基本处理,环境立法系统日趋完好,首要环境问题的处理都已有法可依”。但在环境法制建设迅猛发展的一起,环境法在环境维护中的实践效能没有到达人们的预期要求,一些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现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维护和改进环境的立法意图没有彻底完成,呈现了环境立法不断增多但环境局势仍然严峻这一局势。环境法有效性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环境立法自身存在问题是其间的重要原因。在环境立法存在的许多问题中,政府环境职责不完善是最底子的问题。政府环境职责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则的政府在环境范畴承当的第一性环境职责和第二性环境职责,环境的公共性决议了政府环境职责的重要性。政府环境职责不完善首要表现为:环境立法重政府环境权利轻政府环境职责、重政府环境办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大众环境参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职责追查轻对政府的问责,导致政府在环境范畴的公信力下降和执行力削弱,然后严重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效性。我国环境问题的主因是政府失灵”而非商场失灵”,政府环境职责不完善加重了环境范畴的政府失灵”。所以,在政府失灵”作为我国环境问题主因的状况下,要打败环境法实效性缺乏的局势,有必要完善政府环境职责。政府环境职责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都十分清晰的表现出来,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个严重改动便是完善政府环境职责。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政府环境职责的操控之所以长时间不到位,触及环境民主的执行、环境理念的改动和环境立法系统的健全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完善政府环境职责的要害。一、环境民主的执行完善政府环境职责的底子之举是执行环境民主。政府环境职责不完善是有着必定前史原因的,这个前史原因便是独裁主义的法文化传统。独裁主义的法文化传统虽然是前史的,但其影响却充满至今。法文化传统是前史沉积的产品,要消除其影响并不是垂手可得的。独裁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一种形状,可以打败它的只要其对立面——民主。环境民主执行的详细表现便是大众参加环境立法。(一)独裁主义法文化传统对完善政府环境职责的限制1、独裁主义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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