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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赔案看保险公估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2:06
案情简介     甲厂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产业全部险附加赢利丢失险,在稳妥职责期内,甲厂的出产车间发生了火灾。因为甲厂与稳妥公司就稳妥合同项下所称“赢利丢失”的详细金额存在较大不合,经洽谈一起,由两边以书面形式一起托付A公估公司进行公估。A公估公司经评价后确定赢利丢失为100万元,并向甲厂与稳妥公司出具了《公估陈述》。    接到《公估陈述》后,甲厂当即声称:其实践的赢利丢失为300万元,而非100万元,A公估公司的评价有失公允,并单独宣告吊销对A公估公司的托付,要求稳妥公司依照300万元进行赔付。稳妥公司则以为:公估事宜是由两边一起托付进行的,公估成果对两边都有约束力,稳妥公司只能依照《公估陈述》的成果进行理赔。因为两边无法达到一起,甲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赔付稳妥金300万元。    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两边提交的《公估陈述》没有具有公估资质的人员签字,缺少必要的收效条件,所以当庭宣告该《公估陈述》无效,并由法院指定另一家B公估公司进行公估。数月后B公估公司出具《公估陈述》,确定赢利丢失为100万元,法院遂判定稳妥公司承当100万元的稳妥职责。本案触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两边一起托付公估的效能在企业产业稳妥理赔过程中,如投保人和稳妥人就稳妥补偿金额发生较大不合,托付公估公司评价无疑是处理争议的一个好办法。但实践操作中,因为稳妥人对公估职业较为了解,常常会由稳妥人选择公估公司,并由其单独面托付评价。一旦公估成果对投保人晦气,投保人就会以“公估人”为稳妥人单独托付为由,回绝供认公估成果,导致投保人和稳妥人不得不在公估之后再次经过诉讼或许寻求其他处理争议的办法,极大添加了两边处理争议的本钱。    为了使公估活动真实成为投保人和稳妥人处理争议的有用办法,笔者主张在发生理赔胶葛并需公估时,由投保人和稳妥人在洽谈后一起托付某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并约好两边均恪守公估成果。这种一起托付行为及公估成果,非经另一方托付人赞同,一方是不能单独免除或吊销的,因而,事例中甲厂所称“免除托付”是无效的,除非稳妥公司亦以为公估成果不合理,则两边能够从头托付公估或经过其他办法处理。    当然,在两边一起托付的情况下,如投保人觉得公估成果有失公允,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刻投保人需求充沛罗列足以推翻原《公估陈述》的现实或许证明公估人员与稳妥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根据,不然法院一般是不会否定原《公估陈述》的效能的。    2、公估合同的收效要件一般来说,合同的收效有必要契合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的内容合法。一起,许多特别法律条文中还对某些特别合同的收效附加了特别的条件,《公估合同》便是其间一例。它除具有一般合同规则的收效要件外,还有必要契合稳妥职业的相关规则。根据《稳妥公估组织办理规则》第十五条及四十八条的规则,稳妥公估陈述有必要由持有《稳妥公估资历证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首要负责人签署方能收效。此事例中因为没有此类具有特定资质的人员签字,虽然该《公估陈述》的成果是正确的,但因其在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收效条件,所以仍是被法院确定为无效。因而,投保人和稳妥人在收到《公估陈述》之时,必须要求公估公司在公估陈述后附上签字人的《稳妥公估资历证书》,以防止拿到的是一份无效的公估陈述,而导致在原有的理赔胶葛上又添加新的费事。    3、法院托付公估的效能此事例中,因为原《公估陈述》被确定为无效,法院遂由其专门部分托付另一家公估公司进行评价。关于此种评价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托付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根据和理由的,能够确定其证明力。一起,该规则第二十七条也讲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结论有贰言请求从头判定,提出根据证明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一)判定组织或许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判定资历的;(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三)判定结论显着根据缺乏的;(四)经过质证确定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其他景象。对有缺点的判定结论,能够经过弥补判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的,不予从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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