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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肇事后离婚 另一方应否连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21:38
【案情】2009年3月26日,张某的老公赵某驾驭套牌吉普车与李某驾驭相对行进的摩托车相撞,形成李某重伤的交通事端。经确定,赵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李某不负事端职责。事端发作后,李某住院治疗304天,所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丢失41.6万元。2010年4月7日,赵某与张某离婚,将一栋约30万的房子分给了赵某,而将一套商品房和少数的日子必用品分给了张某,并约好由赵某承当对李某的补偿职责。李某住院期间,张某为其供给了7.8万元医疗费的担保。因补偿问题,李某将赵某和张某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一起承当补偿职责。【不合】爱人一方肇过后离婚 另一方应否连带补偿?对此存有以下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赵某、张某离婚时将大宗的房产分给了被告赵某,何况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供给了7.8万元医疗费的担保,并没有借离婚搬运产业的目的,故被告张某与赵某离婚后不与闯祸者赵某承得连带补偿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涉案交通事端是在张、赵婚姻存续期间发作的,因而所生之债为夫妻的一起债款。夫妻离婚时对产业的处置和债款承当的约好只在离婚两边发生效能,不能以此对立债务人。故爱人一方肇过后离婚, 另一方仍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一、闯祸车是由被告赵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闯祸吉普车为夫妻一起一切,且事端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故因事端所生之债为夫妻一起债款,应一起承当。二、尽管被告赵某与张某离婚时将首要房产分给了赵某,并对原告李某在医院的7.8万元医疗费进行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依此,被告赵某、张某离婚时对一起产业的处置,只能对离婚两边发生效能,对外不能对立第三人的债务。故张某应对涉案事端所造成的丢失承当连带职责。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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