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协议之有效性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4:06
一、裁定协议的有用要件海事裁定不只要极力处理其作出的判决的正确性,而且要使是有用的和可履行的。关于裁定员来说,作出有用的可以得以履行的判决,不只是当事人对其的希望和信赖,也是裁定员应负的道义上的职责。如《世界商会裁定规矩》第26条规矩:“凡本规矩未作明确规矩之一切事项,裁定院和裁定员参照本规矩的精力处理,并极力确保裁定判决能依法进行。”裁定协议的有限要件是指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所有必要具有的根本条件。一项有用裁定协议的存在,是裁定得以有用进行以及裁定判决可以得到供认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根底。从理论上看,这些要件可分为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两大类,别离指裁定协议之所以有用所有必要具有、有必要扫除的方式或本质要件。(一)裁定协议的方式要件裁定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之分,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有必要有合法方式。各国的裁定立法对裁定协议的方式不尽共同,但大都国家和条约裁定协议有必要具有书面方式。要求裁定协议选用书面方式,有利于证明当事人在片面上确实是赞同提交裁定协议的;另一方面是用以弥补各王法令对裁定协议方式上的差异,即到达所谓共同规矩的意图。其杰出体系于1958年《纽约条约》比未对裁定协议方式作任何规矩的1923年日内瓦《裁定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日内瓦《关于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更为先进、完善。这也是《纽约条约》对裁定协议方式的仅有要求。任何根据条约可施行的裁定协议和可强制的条约判决所根据的裁定协议都有必要契合这一方式要件。该条旨在树立一个可遵从的世界共同规矩,事实上这一方针应该已根本完成。大都国家在各自的立法中都采用了裁定协议书面方式的规矩,如上所述。但也有一些国家并不排挤口头或默示裁定协议。如:英国普通法上的裁定不要书面的裁定协议;荷兰亦答应口头或以某种习气方式缔结裁定条款;瑞典、日本、丹麦等均未对就裁定协议的方式作出规矩。(二)裁定协议的本质要件裁定协议除应契合对方式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对本质的要求:1.当事人具有彻底的行为能力。裁定协议应只能由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安排缔结。(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关于自然人而言,确认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加以确认。现在可采纳本王法作为自然人的属人法已是当今的首要潮流。除了属人法准则外,许多国家在当事人缔约合同行为上都建议可挑选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以此求得生意联系的确认,进一步开展和扩展世界海运交易。这一规矩最早可见于1974年普鲁士法典。(2)法人行为能力的法令抵触及其处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生共灭,即从其被同意树立之日起开端,到其闭幕时停止。一王法人到另一国从事民事活动,一般须经该国核准或认可,而且要恪守当地国家的法令。但怎么确认法人的国籍和居处,在世界上并无共同的做法。关于法人国籍的确认,各国采纳了种种不同的学说和规范,如挂号地说、居处地说、出资地说、本钱操控说、准据法说及复合规范说等。可是各国实践也不共同,一般建议属地法准则。2.提交裁定的意思表明实在。裁定协议其本质归于契约,故自愿亦为树立裁定协议的根底。曾经了解意思自治仅以无外力的钳制与诈骗作为彻底的意思表明。这其实仅仅从方式上让定两边当事人的相等位置和意思的自在表达,但从本质上加以考证,景象不彻底是这样的。假如一方当事人屈服于经济上的不相等位置,或因为位置上处于弱者的身份而无时机、无能力彻底地、自在地表达意思时,这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便是不彻底的,不实在的,不彻底的。而若依此挑选裁定作为处理胶葛的一种手法,必将危害处于弱者位置的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不实在的意思表达彻底背离了裁定准则中所树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