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6:53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否作为劳作争议裁决的被请求人?
【事例】老李是某市纺织厂的员工,于上一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作交通事端,当地劳作保证部分以为,该交通事端因发作在上班途中,老李对事端的发作没有职责,因而老李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则和劳作能力判定的成果,由社保经办组织计发有关工伤待遇。
半年后,经与同类状况的其他工伤员工比较,老李以为,社保经办组织对其待遇付出有误,遂以社保经办组织为被请求人向当地的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提起了劳作争议裁决。
成果,对老李的裁决请求,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裁决的受案规模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分析】为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首要,应当澄清楚什么是劳作争议。劳作争议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间在实行劳作合同、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因而,能够确认地以为,劳作争议只发作在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作争议的当事人。
其次,劳作争议裁决的受案规模有哪些。根据《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间,因企业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社保经办组织不是老李的用人单位,老李与社保经办组织间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作争议受案规模内。因而,裁决委员会依法裁决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合法的。
第三,老李的问题应当怎么处理。社保经办组织是法令授权的,依法出入、处理和运营社会稳妥基金的组织,它与工伤员工就待遇发放而引起的争议归于行政争议的领域,因而《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规则,此类争议应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