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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 第三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5:28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释义】本条是关于驳回请求不予布告商标的处理程序的规则。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许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本条对此又作了详细程序的规则。榜首,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请求人《驳回告诉书》,而不能以口头方式告诉。第二,商标注册请求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于依据本法规则,商标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而,本条规则商标注册请求人能够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议以书面方式告诉请求人,而不能以口头方式告诉。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正商标法添加的。原商标法的规则是:对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告诉十五天内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结局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这次修正,添加了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则。一是为了给当事人供给司法救助手法,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与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规则保持一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述,被告是商标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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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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