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征收补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8:34
我国关于行政征收补偿程序有相关法令规矩,并且跟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立法机关也经过不断立法对这些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可是,咱们现在的确面对着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日,乡村、城市里失地、失房的农民和市民因日子保证问题无法处理而一再上访,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现象屡次呈现,被拆迁人自焚现象也偶有发作,这些现已严峻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造。所以,咱们有必要以域外征收程序的设置为参照,反思我国现阶段在行政征收补偿过程中从立法到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定见。
首要,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益检查程序不完善。
在社会经济和法令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大多数征收中的争议为产业私有者应战政府的征收行为以及补偿金的问题。在西方,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公民的私有产业,它同公民的生命、自在相同,遭到宪法和法令的保护。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子天然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一句西方宪政寓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因而,公权利行为危害私家产业官僚遭到严厉的“公益”约束,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西方国家有的采纳罗列式,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罗列为51项条款,逐个加以规矩;有的采纳归纳式,如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则对“公共利益”作了归纳性规矩。在我国现阶段,一般公民尚无法对政府的征用意图提出质疑,只能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提出自己的恳求。征收以满意公共利益需求为条件。尽管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清晰界定尚存在困难,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将商业利益的需求等同于公共利益。在我国,因为立法上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内在作出清晰界定,在实践中有被不断扩大的趋势。很多的商业用地也借机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这明显是违反商场经济规律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并且有的当地脱离实际,很多征地,却“征而不必”,导致很多土地搁置、旷费,加重了人地对立,立法的缺失是导致实践中对立层出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强制性过浓。
我国选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制结构,将土地资源放入商场恣意生意也是不现实的。但比照而言,我国的征收补偿程序一直以行政机关单独为主导,强制性过浓,明显缺少合理性。这一政府主导型的征收补偿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拟定征当地案之前缺少奉告程序。《土地管理法》只是规矩在被征收的土地取得同意今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在拟定征收计划之前却没有奉告程序,被征收人很难及时获悉自己的土地或房子被征收。
再次,救助程序缺少。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子的拆迁补偿的救助,《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规矩,被征收人能够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关于乡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假如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贰言,法令并没有清晰规矩其能够寻求的救助途径。因而,这无形之中掠夺了被征收人的救助权。
最终,缺少有用的司法救助程序。
程序是法令的中心,法令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规矩,程序正义是完成实体正义的条件和根底。合理的征收补偿程序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一方面,为被征收者合法权利的完成供给了程序保证。另一方面,使征收者严厉依照既定的规矩与程序行为,有用地约束了其权利,然后缓解了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强化了被征收者对征收行为的认同感,使征收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惋惜的是,实践中法院对土地征收诉讼迟疑不决,法令亦没有清晰规矩在征用土地问题上的诉讼规模,因而,司法救助的单薄是当今在土地征收所面对的一大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的失序状况,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命令明显是不行的。依据法治理念,揭露的行政程序需求有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因而,除了应对现行的法令法规进行修正与完善之外,对某些与国家法令严峻不符,严峻危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法规和规矩进行及时的整理和废止外,应当让司法程序及时介入这个社会对立空前集聚的范畴。在行政与司法两个阶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以化解在实践中呈现的各种社会对立,保护社会安稳。
首要,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益检查程序不完善。
在社会经济和法令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大多数征收中的争议为产业私有者应战政府的征收行为以及补偿金的问题。在西方,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公民的私有产业,它同公民的生命、自在相同,遭到宪法和法令的保护。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子天然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一句西方宪政寓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因而,公权利行为危害私家产业官僚遭到严厉的“公益”约束,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西方国家有的采纳罗列式,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罗列为51项条款,逐个加以规矩;有的采纳归纳式,如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则对“公共利益”作了归纳性规矩。在我国现阶段,一般公民尚无法对政府的征用意图提出质疑,只能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提出自己的恳求。征收以满意公共利益需求为条件。尽管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清晰界定尚存在困难,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将商业利益的需求等同于公共利益。在我国,因为立法上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内在作出清晰界定,在实践中有被不断扩大的趋势。很多的商业用地也借机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这明显是违反商场经济规律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并且有的当地脱离实际,很多征地,却“征而不必”,导致很多土地搁置、旷费,加重了人地对立,立法的缺失是导致实践中对立层出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强制性过浓。
我国选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制结构,将土地资源放入商场恣意生意也是不现实的。但比照而言,我国的征收补偿程序一直以行政机关单独为主导,强制性过浓,明显缺少合理性。这一政府主导型的征收补偿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拟定征当地案之前缺少奉告程序。《土地管理法》只是规矩在被征收的土地取得同意今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在拟定征收计划之前却没有奉告程序,被征收人很难及时获悉自己的土地或房子被征收。
再次,救助程序缺少。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子的拆迁补偿的救助,《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规矩,被征收人能够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关于乡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假如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贰言,法令并没有清晰规矩其能够寻求的救助途径。因而,这无形之中掠夺了被征收人的救助权。
最终,缺少有用的司法救助程序。
程序是法令的中心,法令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规矩,程序正义是完成实体正义的条件和根底。合理的征收补偿程序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一方面,为被征收者合法权利的完成供给了程序保证。另一方面,使征收者严厉依照既定的规矩与程序行为,有用地约束了其权利,然后缓解了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强化了被征收者对征收行为的认同感,使征收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惋惜的是,实践中法院对土地征收诉讼迟疑不决,法令亦没有清晰规矩在征用土地问题上的诉讼规模,因而,司法救助的单薄是当今在土地征收所面对的一大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的失序状况,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命令明显是不行的。依据法治理念,揭露的行政程序需求有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因而,除了应对现行的法令法规进行修正与完善之外,对某些与国家法令严峻不符,严峻危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法规和规矩进行及时的整理和废止外,应当让司法程序及时介入这个社会对立空前集聚的范畴。在行政与司法两个阶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以化解在实践中呈现的各种社会对立,保护社会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