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6:50
关于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需求进行监管的,那么关于监管又是怎么进行,那么一般经营行为都是由工商局进行监管以及监督,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工商行政处分案子举证职责分配的相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我们关于这方面能够有所了解。
工商行政处分案子举证职责分配详细规模
1、工商机关的举证职责规模
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在行政处分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当全面的举证职责。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资格。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分案子的管辖权,包含功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等级管辖权。在施行行政处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2)案子现实。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一是当事人施行了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片面上存在成心或过错;三是当事人具有行政职责能力;四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越追责时效。归纳起来有“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五何”是查清案子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施行行政处分做到现实清楚所有必要查清的案子要素。
(3)法令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正确合法,首要包含: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是合法有用的;该标准性文件是规则或调整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事项的;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详细法令标准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相吻合的。
(4)行政程序。在施行处分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供给依据证明其以下程序合法:标明身份;进行问询、查看、查询时契合法定方法和法定人数;行政机关查询搜集依据是按法定方法进行的,不存在对当事人或证人采纳诱惑、钳制、恫吓等非法手段搜集依据的景象。
(5)处分合理性。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在裁量权时有必要契合公平、公平准则,行政处分不只要合法,并且要合理。关于从轻、从重、减轻或许免于处分的案子,要有充沛的现实依据,相应的依据。因而,在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应对其行政处分的合理性承当举证职责。
2、当事人的举证职责规模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为工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妥供给依据,但就以下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职责:
(1)当事人举证明显更为简单的案子,则由当事人负举证职责。当然,此类举证在实践中应严加把握,不宜随意扩大规模。例如,在商标侵权案子中,当事人假如认为自己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授权,那么,当事人有必要对授权行为进行举证。
(2)在一般的案子中,假如工商行政机关现已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当事人依然建议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时,则应当负举证职责。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阐明晰依据某标准性文件,对案子具有管辖权。假如当事人依然坚持工商法令机关没有管辖权,当事人有必要负举证职责。
(3)法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与不妥行为,当事人提出应负举证职责。比方,当事人建议案子查询人员存在法定的逃避景象而没有逃避时,或许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请求听证掌管人员逃避时,则应当供给依据证明逃避景象存在。
3、第三人的举证职责规模
案子中的第三人(申述人、告发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保护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当其参与到案子中来时,需求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例如,假如第三人认为当事人冒充自己的产品,就应供给假产品的判定,指出其何认为假。
依请求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1、一般准则:工商机关负举证职责
行政处分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职责,这是《行政处分法》规则的举证职责的基本准则。《行政处分法》第三十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从行为职责上来说,行政机关负有查明违法现实的职责;从成果职责上来说,假如行政机关没有查明违法现实,则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2、特别准则:举证职责倒置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有必要查明违法现实后才能对当事人施行行政处分。但对某些特别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能够直接依据法定的根底现实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可是,法令又答应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有关推定。这时,就产生了举证职责的倒置,即举证职责由行政机关搬运到了当事人身上。例如,对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办中就存在典型的举证职责倒置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则,“权力人能证明被请求人所运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许相同性,一起能证明被请求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请求人不能供给或许拒不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许运用的依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依据有关依据,确定被请求人有侵权行为。”
3、弥补准则:当事人负必定举证职责
(1)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活跃现实负举证职责
行政机关在查办违法行为过程中,能够依法要求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活跃现实供给依据。例如,《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景象,这类景象的依据由原告负举证职责,一是简单,二是更有利于完成自己的权力。再如,《广告法》第十条规则,“广告运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查询成果、文摘、引用语,应当实在、精确,并标明出处。”在查办违法广告案子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供给广告中数据、统计资料、查询成果的相应依据。假如当事人不能供给,则视为其没有相应依据,构成虚伪广告行为。
(2)申述人对自己享有合法权益的现实负举证职责
因为行政机关的法令行为大都是按照职权而采纳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不需求申述人(告发人、检举人等)供给相应的依据。但关于某些违法行为,尤其是本质上归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申述人仍要负必定的举证职责。在工商法令实务中,申述人首要对侵权类的案子负举证职责。比方,在商标侵权案子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运用权的依据;在查办包装装潢仿冒行为时,被侵权人应当供给其在先运用的依据;在查办商业秘密侵权案子时,被侵权人应当供给其商业秘密存在的依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契合不为大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纳了保密办法。
(3)当事人辩驳行政机关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职责
这首要体现在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吊销或许改变某详细行政行为时,应该供给提出该要求的依据。以涉嫌出售冒牌产品被告发为例,从立案到处分决议书送达之前,当事人都能够提出辩驳依据(如购货合同、发票、厂家证明等),来证明其进货途径合法、现已实行查验手续。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