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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汇结算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4:30
为了习惯多种经济发展和多种途径商品流转的需求,总行决议开办票汇结算,从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在全国实施(西藏暂不履行)。现将拟定的《票汇结算方法》和《票汇结算管帐核算手续》随文附发,并对实施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票汇结算,银行在五十年代从前展开过这项事务,后因汇票别传存在不安全等问题而停办。这次拟定的方法,在某些规则和做法上比过去有了较大改变,与现行的信汇、电汇也有很大差异。为此,要求各级银行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尤其是管帐、结算部分的同志,仔细学习,弄懂有关规则和具体做法,充沛做好银行内部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起,还要加强对外的宣传工作,务使各单位的财会、收购、出售人员以及个体经济户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这种结算方法的特色、要求和做法,懂得带着汇票或收受汇票有必要确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他们挑选和正确运用。
二、票汇结算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公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金钱汇拨都能够运用:处理结算比较灵敏便利,能够到银行取款,也能够到指定单位购买物资处理结算,在汇款金额以内能够依据实践需求用款,剩余的金钱由银行代为退回。为了保护客户汇款和国家资财的安全,着重汇票有必要一概记名,收款单位收受汇票有必要仔细检查,如有疑问,能够先提交银行验证、进帐,银行的内部手续也有所增加。因而,应当教育银行工作人员有必要从大局观念动身,增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思维,活跃组织推广,严格履行各项规则,正确地处理结算。
三、票汇结算凭据,是由汇出银行签发,通过客户外部传递,由汇入银行凭票付款的重要收据。因而,关于票汇结算凭据的领发、运送、保管和运用,有必要加强
处理,紧密手续。保管凭据、签发汇票、加盖印章等,有必要分人经管,明确责任,不得会集由一人兼办。
四、票汇结算凭据和票汇托付书两种凭据,已由总行匡计数量托付上海公营五四二厂印制分发各分行,估计在一九八四年二、三月份悉数运到。在印发的票汇结算凭据中,有一部分未印“汇款用处”。关于这一部分凭据,各地银行在运用时,应当在凭据的左下角“汇出行称号”下面的空白处,增填“汇款用处”和用处的具体内容。往后票汇结算两种凭据的印制方案,包含一九八四年需求增印的数量,由各分行直接报请上海公营五四二厂组织印制。
对实施票汇结算中呈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总行。
附:
票汇结算方法
第一条
票汇结算,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金钱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票持往外地处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法。
第二条
公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及个人需求汇拨各种金钱,均可运用票汇结算方法。
第三条
处理票汇结算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必要恪守国家的方针、法则和银行的结算准则。
第四条
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限于参与“全国联行来往”的银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汇票一概记名,禁绝流转转让,禁绝涂抹、假造。
第六条
汇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第七条
汇票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对月对日核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汇入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条
汇票单位或个人处理票汇结算,需向汇出银行提交“票汇托付书”,具体写明汇入地址、汇入银行、收款单位或个人称号、汇款用处等项内容。
汇款单位或个人确认不了汇入银行的,可问询汇出银行后填写: 确认不了收款单位的,可填写汇款单位指定人员的名字:确认不得转汇的,应当在“补白”栏注明。军工产品结算、“汇款用处”栏能够免填。
第九条
汇出银行受理票汇托付书,在收妥金钱后,签发“汇票”和“汇款解讫告诉”交给汇款单位或个人。
汇票和汇款解讫告诉有必要一起提交汇入银行,短少任何一联凭据均为无效。
第十条
汇款单位或个人能够持票直接向汇票指定的收款单位(或在银行开户的个体经济户)处理结算。收款单位承受汇票,应当仔细检查,经检查汇票的收款单位确为本单位,汇票在有效期内,日期、金额等均未涂抹,印章明晰,持票人牢靠,能够在汇款、金额以内,依据实践需求的金钱处理结算,并将实践结算金额和剩余金额精确、明晰地填入汇票和汇款解讫告诉的有关栏内,在汇票反面加盖单位事务用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处理转帐。如有疑问,应提交银行验证,或先进帐、后发货。收款单位假如收受了假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依据实践需求用款的,其剩余金额由银行代为退回原汇款单位。
第十一条
收款人(指个人,下同)凭汇票向汇入银行取款的,有必要交验自己的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足以证明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汇票反面“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经银行检查赞同,才干处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需求在汇入地分期分次付出的,能够开立暂时存款户处理付出。暂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也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需求支取现金的,还应依照现金处理的规则检查付出。
收款人需求转汇的,应当托付汇入银行处理信、电汇手续。
第十二条
汇款单位或个人因为汇票超越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汇时,可持汇票和汇款解讫告诉到汇出银行处理退汇。
第十三条
汇票有必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假如不小心丢失了汇票,应当当即告诉汇票指定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汇入银行和汇出银行,请其帮忙防备;假如丢失的系指定收款人的汇票,应当当即向汇入银行或汇出银行恳求挂失。 假如汇票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含对方银行收到挂失告诉前)已被人冒领,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汇款单位处理票汇结算,每笔收取手续费二角,邮费二角;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处理汇票结算,依照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汇费,不另收取手续费和邮费:退汇每笔收取手续费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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