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9:00依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则,对办理中心用住宅公积金在指定的托付银行发放个人住宅贷款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办理中心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托付银行发放个人住宅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办理中心获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则征收各项税收。
一、买断工龄后可否提取个人住宅公积金?
在国企改革中,有的企业依据员工作业年限一次性向员工发放安置费,以此免除企业与员工的劳作联系,即“买断工龄”。问能否提取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据建设部建法函[2000]204号文答复: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企业,能够按有关规则一次性支交给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员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处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宅公积金。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处理退休手续,或施行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且缴费年限到达规则年限后,员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请求。
二、怎样树立住宅公积金监管信息体系?
依据国务院关于树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督办理信息体系网络,对各地住宅公积金办理和运用施行监督的要求(国发[2002]12号),各办理中心业务办理体系与全国公积金监管体系施行同一数据接口标准,办理中心业务数据库有必要包括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意公积金监管体系的需求。各办理中心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设备装备要求,执行监管体系需求的相应软硬件设备,合作部、省公积金监管体系与城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体系的衔接、注册。
三、用住宅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依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则,对办理中心用住宅公积金在指定的托付银行发放个人住宅贷款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办理中心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托付银行发放个人住宅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办理中心获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则征收各项税收。
四、对公积金办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办理中心是《法令》授权的办理住宅公积金的工作安排,其在住宅公积金办理业务上具有行政办理功能和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办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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