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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有什么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0:57
费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从事电作业业,两年来一向未签劳作合同。后来在费洪的再三坚持下,公司总算在2008年与之正式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社会保险自签定合同之日起开端交纳。一天,公司总经理组织费洪去清扫休息室。由所以正午用餐时刻,并且作业又不归于自己电工的责任,费洪提出先吃午饭,下午有空再去清扫。总经理当即怒气冲冲,叱骂费洪不干活光吃饭并命令其立刻滚蛋,还制止他在食堂用餐。费洪也很愤慨,斗气不去吃饭也不去清扫休息室,一个人回到宿舍睡大觉。
当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费洪出具《处分奉告单》,内容为:费洪因未遵守公司领导组织,两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免除劳作联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自己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分。费洪接到告诉书后,觉得这是一个骗局,公司成心制造事端,挑自己的过错,然后以此为据免除劳作联系。
律师以为:
1、费洪供给的自2006年起的交税凭据能够证明两边自2006年起就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2、公司建议费洪在职期间好几次不能完成任务,可是未对此进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违背《劳作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也在此提示我们,入职时一定要及时签定好劳作合同方能够依法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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