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单位无权拒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6:13
在实践作业中,有些不良单位在职工工因工伤导致影响正常作业后,该单位就托言将职工开除。那么,通常状况下,职工在作业期间受九级工伤影响其正常作业,单位是否能够与职工单方面免除劳作联系?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问题,为你解惑。
一、九级工伤职工提出免除合同单位无权回绝吗
一般状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免除劳作合同。假如单位乐意承当违约带来的补偿职责,也就没有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理由。
劳作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则。第四十二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丢失或许部分丢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五条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则丢失或许部分丢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停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实行。
可是单位假如违法免除劳作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工伤期间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应得到的补偿有哪些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基于此规则,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判定结论出来后,就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收取上述金钱,这是当时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2012年,镇江市区判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自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认伤残等级后当即提出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其“利”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两边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保存工伤联系比较,此举也存在必定得“弊”。
由于从立法的意图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便是对工伤职工免除、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后至预期寿数期间或许发生旧伤复发需求医治的补偿,所以,在职工免除劳作合同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令规则来看,职工或许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丢失:
1、失掉请求从头判定伤残等级的权力。《工伤保险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自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而假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掉了伤情加重可请求从头判定劳作能力的权力。 从头判定伤情加重等级改变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则。
2、失掉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力。《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能够持续依法享用医疗费、膳食补助费、辅佐用具的报销以及罢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则的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实行劳作合同,保存工伤保险联系。如《江苏省劳作裁定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收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求持续医治而引发的争议,裁定委应不予受理。现实日子中,跟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或许呈现这样一种景象:职工在免除后工伤复发乃至伤情加重,而后续的医治费数额远远超越了免除时所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日子陷入困境。
三、其它丢失还有:
(一)是失掉了享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力。依据《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条件下,由职工自己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掉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权力。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职工,在未工作期间,依法不能按月收取赋闲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自动免除劳作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令法规宣扬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方针,以便做出理性挑选。
综上所述,小编收拾有关工伤职工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够在职工进行工伤判定经期间与职工免除劳作联系,这种行为对职工不负职责。假如遇到这状况在洽谈无果后,能够寻求法令途径进行处理,必要时也能够找律师进行咨询。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一、九级工伤职工提出免除合同单位无权回绝吗
一般状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免除劳作合同。假如单位乐意承当违约带来的补偿职责,也就没有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理由。
劳作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则。第四十二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丢失或许部分丢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五条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则丢失或许部分丢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停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实行。
可是单位假如违法免除劳作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工伤期间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应得到的补偿有哪些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基于此规则,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判定结论出来后,就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收取上述金钱,这是当时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2012年,镇江市区判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自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认伤残等级后当即提出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其“利”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两边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保存工伤联系比较,此举也存在必定得“弊”。
由于从立法的意图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便是对工伤职工免除、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后至预期寿数期间或许发生旧伤复发需求医治的补偿,所以,在职工免除劳作合同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令规则来看,职工或许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丢失:
1、失掉请求从头判定伤残等级的权力。《工伤保险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自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而假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掉了伤情加重可请求从头判定劳作能力的权力。 从头判定伤情加重等级改变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则。
2、失掉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力。《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能够持续依法享用医疗费、膳食补助费、辅佐用具的报销以及罢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则的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实行劳作合同,保存工伤保险联系。如《江苏省劳作裁定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收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求持续医治而引发的争议,裁定委应不予受理。现实日子中,跟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或许呈现这样一种景象:职工在免除后工伤复发乃至伤情加重,而后续的医治费数额远远超越了免除时所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日子陷入困境。
三、其它丢失还有:
(一)是失掉了享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力。依据《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条件下,由职工自己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掉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权力。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职工,在未工作期间,依法不能按月收取赋闲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自动免除劳作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令法规宣扬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方针,以便做出理性挑选。
综上所述,小编收拾有关工伤职工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够在职工进行工伤判定经期间与职工免除劳作联系,这种行为对职工不负职责。假如遇到这状况在洽谈无果后,能够寻求法令途径进行处理,必要时也能够找律师进行咨询。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