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35日常审判实践中,咱们常常遇到一些当事人不明白法令或躲避法令,所缔结的典当合同被法院确以为无效,其合法权益遭到必定的损害。依据现有的法令法规,下列典当合同为:
———《担保法》第37条规则,以下列产业设定典当的,典当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犁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典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典当;(3)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备;(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产业;(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担保法》规则有必要进行挂号的典当合同未挂号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只、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子、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典当的合同,有必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挂号,未到主管部门挂号的为无效合同。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建立典当的债款建立典当的合同无效。
———债款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款人将其悉数或大部分产业典当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然后损失实行其他债款才能的,典当合同无效。
———国有企业的已确以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建立典当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典当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