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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受贿该如何处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6:39
案情:2012年8月至9月,孙某、蒋某等人伙同高速公路收费员李某、马某等人,运用李某等人当班收费之机,驾驭小汽车从间隔收费站最近的高速进口驶入,然后与途经收费站的远程卡车交流高速公路通行卡,李某等人按交流后的通行卡收费放行。孙某、蒋某等人共施行作案225次,从远程卡车司机处收取费用算计20余万元。李某等人按照每参加作案一次取得100元的份额进行分赃。
不合定见: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三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孙某、蒋某等人伙同李某、马某等人隐秘本相,骗得数额巨大的通行费,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孙某等人的行为应为欺诈罪,而李某、马某等人在收受别人资产后,对不应当放行的车辆予以放行,归于运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孙某、蒋某等人与李某、马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吞罪共犯论处。理由是:尽管孙某等人施行了互换通行卡的欺诈行为,但李某等人对此是明知的,并非由于堕入错误知道放行。一起,孙某等人获取资产的手法并非靠隐秘本相,而是运用李某等人职务上的便当,因而,孙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偷逃的通行费应归于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等人来说归于“本单位资产”。而李某等人获取的优点费实际上是对偷逃高速费的分赃,不是孙某等人的贿赂,由于一起施行了侵吞高速公司资产的行为,孙某、李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吞罪共犯。
专家分析
孙某、蒋某、李某、马某等人以及卡车司机构成何罪,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首要,孙某等收取卡车司机的钱有三个效果:榜首,交流高速公路通行卡;第二,打通收费员;第三,招徕卡车司机协作。孙某、蒋某等人收取的钱是卡车司机的,归于其协助卡车司机逃费的违法所得。卡车司机暗里交给孙某、蒋某协助逃费(包含收购收费员放行)的钱,不是高速公司的产业。卡车司机偷逃的通行费并非被李某、马某等人侵吞,而是被卡车司机漏交罢了,卡车司机仍有补交通行费的责任。而李某等人尽管是从孙某等人处获取优点费,但由于所收取的费用不是高速公司的产业,就不存在职务侵吞的或许,孙某等人与李某等人更不会构成职务侵吞罪共犯。
其次,孙某等人对李某等人参加作案一次给100元,应归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由于孙某、蒋某“包揽”卡车司机逃费事宜,其向卡车司机收取的费用,既包含供给近距离卡的费用,也包含打通收费员的费用,打通收费员仅仅从卡车司机收取费用的一部分。孙某等收的钱并非都用于纳贿,所以孙某等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金额为孙某送或收费员收的金额。而李某等人收受优点的行为,归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
再次,假如卡车司机对孙某、蒋某等人已打通收费员一事知情,标明卡车司机与孙某、蒋某等人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建立共犯。假如卡车司机对此不知情,则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的共犯,而建立欺诈罪未遂。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产、生意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可知,运用假造、变造、偷盗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按照欺诈罪科罪处分。尽管卡车司机施行了欺诈行为,但由于本案中收费员并未上当上当,放行是成心行为,故卡车司机的行为归于欺诈罪未遂。有观念提出,能否以为刷卡放行的机器代表公司(类似于银行取款机)而上当。我以为,不存在欺诈机器放行问题,由于远程车是否冒用近距离卡依赖于收费员的人工辨认,机器无法辨认冒用问题,所以,仍是由收费员操作机器放行。
最终,关于孙某等人帮卡车司机躲避公路费的行为怎么知道。我以为,孙某等人既没有欺诈收费员,也没有违反毅力盗取,不归于欺诈或偷盗。对能否确定偷盗来说,一是产业性利益是否能成为偷盗罪目标原本就有争议,二是少交费并不违反收费员的毅力。假如高速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收费员成心放行形成公司产业利益丢失的行为,或许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数罪并罚。此刻,孙某、蒋某等人或许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共犯)。
综上所述,卡车司机如不知收费员已被收购状况,给孙某等人钱,换卡过站,偷逃高速费到达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未遂。如卡车司机知情,则实际上是与孙某、蒋某等人一起打通收费员,故与孙某等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共犯。李某、马某等人收受优点,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还或许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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