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未尽说明义务 事故后应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8:09
[案情]
某批发零售商铺(简称某店,即投保人)与某稳妥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定了一份机动车稳妥合同,为其企业一切的一卡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险种,两边约好车辆运用性质为非经营,所属性质为企业一切,稳妥期间自2007年3月21 日至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1 日,该店的一驾驭员驾驭该卡车为客户运送啤酒,途经市花桥镇路段时发作了交通事故,形成车辆倾覆、损坏,某店为此花费了车辆施救费800元及维修费6,000元。稳妥公司回绝理赔相关丢失,故某店诉至法院恳求补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稳妥公司在与投保人某店签定稳妥合同时,是否以书面的方法奉告了投保人经营用处和非经营用处的概念及其差异。二、2008年3月1日,投保人运用其稳妥车辆为客户运送啤酒,是否归于经营用处的规模。
[分析]
笔者以为,稳妥公司与该店所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合法有用,稳妥公司所供给的稳妥合同归于固定的格局合同,其险种中规则稳妥车辆的运用性质为非经营。法院查明,稳妥公司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时,并未以书面的方法奉告投保人有关经营与非经营概念和界说的差异,该机动车稳妥条款中也未对经营与非经营的概念和界说作出阐明或解说,阐明该稳妥条款存在显着的瑕疵。非经营车辆的概念和界说,一般解说为:在从事公事或出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直接的方法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车辆,包含客车、卡车和客货两用车辆。本案中投保车辆归于投保人的自用卡车,其自用卡车也仅仅为自己客户购买的产品供给辅佐的运送服务,而并未使用稳妥车辆直接或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租金。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之规则,该案其投保车辆因被解说为非经营车辆,故稳妥公司应理赔原告交通事故车辆的相关丢失。
作者:德兴市人民法院 祝文锋 汪细琴
某批发零售商铺(简称某店,即投保人)与某稳妥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定了一份机动车稳妥合同,为其企业一切的一卡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险种,两边约好车辆运用性质为非经营,所属性质为企业一切,稳妥期间自2007年3月21 日至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1 日,该店的一驾驭员驾驭该卡车为客户运送啤酒,途经市花桥镇路段时发作了交通事故,形成车辆倾覆、损坏,某店为此花费了车辆施救费800元及维修费6,000元。稳妥公司回绝理赔相关丢失,故某店诉至法院恳求补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稳妥公司在与投保人某店签定稳妥合同时,是否以书面的方法奉告了投保人经营用处和非经营用处的概念及其差异。二、2008年3月1日,投保人运用其稳妥车辆为客户运送啤酒,是否归于经营用处的规模。
[分析]
笔者以为,稳妥公司与该店所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合法有用,稳妥公司所供给的稳妥合同归于固定的格局合同,其险种中规则稳妥车辆的运用性质为非经营。法院查明,稳妥公司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时,并未以书面的方法奉告投保人有关经营与非经营概念和界说的差异,该机动车稳妥条款中也未对经营与非经营的概念和界说作出阐明或解说,阐明该稳妥条款存在显着的瑕疵。非经营车辆的概念和界说,一般解说为:在从事公事或出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直接的方法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车辆,包含客车、卡车和客货两用车辆。本案中投保车辆归于投保人的自用卡车,其自用卡车也仅仅为自己客户购买的产品供给辅佐的运送服务,而并未使用稳妥车辆直接或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租金。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之规则,该案其投保车辆因被解说为非经营车辆,故稳妥公司应理赔原告交通事故车辆的相关丢失。
作者:德兴市人民法院 祝文锋 汪细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