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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2:27
房子租借人的权力:
(1)租房子的权力。这是依据所有权而发生的一种权力。是法定权力。
(2)收取租金的权力,这是依据合同约好而发生的一种权力。
(3)保证租借房子合理运用的权力。租借人在合同中约好房子的用处,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时对租借房子行使查看权。
(4)提早回收自住的权力。在何种景象下能够行使这权力,法规没有明文规则。当然如果是约好的或显然是显着合理的原因,应该是答应的,规章规则应当事前商得承租人赞同,给承租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如回收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寓居或提供给垂暮老一辈寓居。境外有法律规则依据自住的理由而提早回收。两年之内不得租借。
(5)停止合同,回收房子,因此而形成承租人丢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力。行使这权力在于法理由,依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借人有权行使停止合同回收房子的权力。
(6)合同期满回收房子的权力。合同期满,是否赞同续签租借合同,是租借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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