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9:59
债务转让与合同无效不影响统辖协议的效能
【裁判要旨】债务经转让引发胶葛的案由承认,需求区别当事人之间发作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假如在债务转让合同收效后,因原合同的实行发作胶葛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力责任联络,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承认案由。原合同约好的统辖协议持续有用并限于原合同约好的统辖协议规模,并不能因债务转让而改动统辖协议约好。别的,统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被承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统辖条款依然有用。
【案情】
原告:浙江省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世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被告: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
2011年9月,沈阳市政公司(承揽人)从沈阳万润新城出资办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处承揽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浙
江新世公司(分包人)签定一份建造工程施工协作协议,约好合同价款人民币37683997元。协议中还约好两边发作争议洽谈不成的,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011年9月25日,浙江新世公司出场施工。2011年12月底,在完结部分工程量后罢工。2012年1月,两边签定会议纪要,停止施工协作协议。 2013年4月25日,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浙江新世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沈阳市政公司到期债务(工程款)19930599.99元(根据监理公司对完结部分工程的核算)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新世公司,并于2013年6月28日书面通知了沈阳市政公司。
2012年3月,沈阳市政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称,因为浙江新世公司和被告杭州新世公司未按协议实行责任,出资不到位,供管资料不及时,且数量缺乏、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1 1年11月就处于罢工状况,2012年1月宣告正式罢工,浙江新世公司和被告杭州新世公司底子违约,诉请法院判令免除合同,并判令两公司付出违约金11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8月13日判定驳回原告沈阳市政公司的诉讼恳求。首要理由是,沈阳市政公司作为诉争工程总承揽人,将工程全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违背合同法“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则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束缚力,不能作为建议违约金的根据。
沈阳市政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 1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013年7月24日,杭州新世公司以沈阳市政公司和浙江新世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市政公司付出工程款19930599.99元(根据债务转让合同),浙江新世公司承当一起清偿职责。2013年8月29日,沈阳市政公司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杭州新世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相关公司之间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归于歹意勾结的相关买卖,意图是改动联络,违背诚信准则,行为无效。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而触及三个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恳求将该债务转让合同胶葛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审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针对沈阳市政公司的统辖贰言,经审查以为:鉴于杭州新世公司供给的沈阳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协作协议,有关于沈阳市政公司将该六标段工程转包给浙江新世公司进行施工建造并在发作争议洽谈不成时,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的约好,因而对该“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能够以为是两边挑选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的意思,应
为有用的协议统辖约好。其次,杭州新世公司另供给的债务转让协议能够证明浙江新世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所涉工程款债务转让给了杭州新世公司,因而杭州新世公司一起取得了挑选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即以该统辖约好挑选长兴县人民法院统辖具有合法性根据。
2013年8月29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裁决驳回沈阳市政公司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
沈阳市政公司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决,于2013年9月4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二审法院予以吊销并移交本案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首要理由:一、本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并无债务债务联络,涉案工程的相关胶葛正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且被告为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二、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并从事同一职业的生意,因而两公司之间存在相关买卖,现其企图经过虚伪债务转让方法到达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意图。三、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之间明为债务转让,实为杭州新世公司替浙江新世公司在被告浙江新世公司所在地法院追诉本公司所谓欠付的工程款。
被上诉人杭州新世公司及浙江新世公司均未辩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经转让引发胶葛后触及统辖权贰言的案子,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实行中发作胶葛正在另一法院审理,故被告沈阳市政公司提出统辖贰言,恳求将案子移交原合同胶葛审理法院同时审理。本诉审理期间,原合同胶葛之诉经另一法院审理承认合同无效,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本案触及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合同胶葛,联络杂乱,触及以下焦点问题:一是本案的案由应定债务转让合同胶葛仍是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本案的统辖应根据协议承认仍是根据法令规则?若承认案由为债务转让合同胶葛,那么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统辖条款是否依然有用?若承认案由为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现已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以为无效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统辖条款是否有用?本案申述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了沈阳市政公司诉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是否应当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一、怎么承认本案的案由
案由的承认要害要区别当事人争议的究竟是哪一份合同。本案外表上来看是债务转让合同胶葛,原告杭州新世公司也是根据债务转让合同申述到法院的。客观上而言,债务转让合同也现已收效,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沈阳市政公司。债券转让合同只需债务人和受让人转让意思共同,不需求征得原债务人的赞同,因而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用,两边对此并无胶葛。本案胶葛的实质是因原合同的实行而发作,案子的诉讼标的也是原合同所触及的权力责任。一般来说,因原合同实行发作胶葛,诉讼当事人多为债务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发作胶葛,而困债务转让合同发作的胶葛,诉讼当事人便是债务人和受让人。本案中,发作胶葛的主体是债务受让人杭州新世公司和原债务人沈阳市政公司,而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是因为债务转让合同中约好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作为第二被告。另一方面,胶葛发作首要仍是根据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该工程款虽然经监理公司核算为19930599.99元,但该债务并未经原债务人承认,相反,沈阳市政公司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的行为,正好也验证了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胶葛。综上,应以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作为本案的案由。
二、怎么承认本案的统辖法院 本案中,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了统辖协议:“洽谈处理,处理不成,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合同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中,根据两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的统辖协议只要不违背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并且该法院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都能够进行约好。当然,该统辖协议是否有用,还要进一步审阅承认。一般情况下,统辖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无效的景象:一是针对身份联络缔结统辖协议;二是无诉讼能力人缔结的统辖协议;三是针对不特定法令联络胶葛缔结的统辖协议;四是约好不清晰的统辖协议;五是起浮的统辖(裁决)协议。关于“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能够视为挑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的景象或许发作疑问的便是该统辖协议是否归于约好不清晰的景象。笔者以为,约好清晰与约好唯同时非同一概念,因而,即便将“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约好了解为既能够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也能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也不归于约好不清晰,完全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两个原告均向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统辖”的规则,处理统辖权的活跃抵触问题,没有必要承认约好统辖条款无效。而在能够挑选的情况下,作为申述方的原告自然会挑选其所以为的有利于自己并且便利自己的法院,也便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因而该统辖协议约好是清晰的,且不违背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那么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是以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统辖法院,仍是以现债务人杭州新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统辖法院?笔者以为,作为债务受让人,杭州新世公司的债务是受让于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那么其权力和责任的规模都限于原合同的约好,应当受原统辖协议的束缚,因而,即便其作为原告申述,也应向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述。
别的还要阐明的是,统辖协议虽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其作为争议处理机制,与合同其他内容比较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乃至无效,都不影响统辖协议条款的效能。因而,虽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沈阳市政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统辖协议的效能。
三、本案是否应当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 2012)沈中民二初字第56号案子(以下简称56号案子),是沈阳市政公司作为原告,以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为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于2013年8月13日判定。而本案一审是2013年7月24日申述,8月29日,沈阳市政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出统辖贰言,因而本案一审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6号案子也正在审理中。而( 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号案子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立案受理的二审案子,与本案有很大相关性,都是根据沈阳市政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胶葛,并且两原告均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即涉案施工协作协议为根据建议各自的权力,两案不管在胶葛的性质上仍是法令现实上具有共通性,应当依法将两案由最早立案审判的法院兼并审理,以避免分属两个法院审理而或许使作出的裁判彼此对立,影响司法威望和法令施行的一致。因而,本案统辖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第2条,将其移交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之与56号案子通盘考虑,原裁决应予吊销。但本案没有作出吊销(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决,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驳回上诉,保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的终审判定,因而本案也就丧失了移交的条件,只能由长兴县人民法院持续审理。 、
【裁判要旨】债务经转让引发胶葛的案由承认,需求区别当事人之间发作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假如在债务转让合同收效后,因原合同的实行发作胶葛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力责任联络,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承认案由。原合同约好的统辖协议持续有用并限于原合同约好的统辖协议规模,并不能因债务转让而改动统辖协议约好。别的,统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被承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统辖条款依然有用。
【案情】
原告:浙江省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世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被告: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
2011年9月,沈阳市政公司(承揽人)从沈阳万润新城出资办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处承揽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浙
江新世公司(分包人)签定一份建造工程施工协作协议,约好合同价款人民币37683997元。协议中还约好两边发作争议洽谈不成的,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011年9月25日,浙江新世公司出场施工。2011年12月底,在完结部分工程量后罢工。2012年1月,两边签定会议纪要,停止施工协作协议。 2013年4月25日,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浙江新世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沈阳市政公司到期债务(工程款)19930599.99元(根据监理公司对完结部分工程的核算)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新世公司,并于2013年6月28日书面通知了沈阳市政公司。
2012年3月,沈阳市政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称,因为浙江新世公司和被告杭州新世公司未按协议实行责任,出资不到位,供管资料不及时,且数量缺乏、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1 1年11月就处于罢工状况,2012年1月宣告正式罢工,浙江新世公司和被告杭州新世公司底子违约,诉请法院判令免除合同,并判令两公司付出违约金11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8月13日判定驳回原告沈阳市政公司的诉讼恳求。首要理由是,沈阳市政公司作为诉争工程总承揽人,将工程全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违背合同法“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则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束缚力,不能作为建议违约金的根据。
沈阳市政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 1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013年7月24日,杭州新世公司以沈阳市政公司和浙江新世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市政公司付出工程款19930599.99元(根据债务转让合同),浙江新世公司承当一起清偿职责。2013年8月29日,沈阳市政公司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杭州新世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相关公司之间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归于歹意勾结的相关买卖,意图是改动联络,违背诚信准则,行为无效。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而触及三个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恳求将该债务转让合同胶葛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审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针对沈阳市政公司的统辖贰言,经审查以为:鉴于杭州新世公司供给的沈阳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协作协议,有关于沈阳市政公司将该六标段工程转包给浙江新世公司进行施工建造并在发作争议洽谈不成时,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的约好,因而对该“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能够以为是两边挑选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的意思,应
为有用的协议统辖约好。其次,杭州新世公司另供给的债务转让协议能够证明浙江新世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所涉工程款债务转让给了杭州新世公司,因而杭州新世公司一起取得了挑选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即以该统辖约好挑选长兴县人民法院统辖具有合法性根据。
2013年8月29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裁决驳回沈阳市政公司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
沈阳市政公司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决,于2013年9月4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二审法院予以吊销并移交本案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首要理由:一、本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并无债务债务联络,涉案工程的相关胶葛正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且被告为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二、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并从事同一职业的生意,因而两公司之间存在相关买卖,现其企图经过虚伪债务转让方法到达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意图。三、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之间明为债务转让,实为杭州新世公司替浙江新世公司在被告浙江新世公司所在地法院追诉本公司所谓欠付的工程款。
被上诉人杭州新世公司及浙江新世公司均未辩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经转让引发胶葛后触及统辖权贰言的案子,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实行中发作胶葛正在另一法院审理,故被告沈阳市政公司提出统辖贰言,恳求将案子移交原合同胶葛审理法院同时审理。本诉审理期间,原合同胶葛之诉经另一法院审理承认合同无效,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本案触及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合同胶葛,联络杂乱,触及以下焦点问题:一是本案的案由应定债务转让合同胶葛仍是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本案的统辖应根据协议承认仍是根据法令规则?若承认案由为债务转让合同胶葛,那么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统辖条款是否依然有用?若承认案由为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现已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以为无效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统辖条款是否有用?本案申述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了沈阳市政公司诉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是否应当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一、怎么承认本案的案由
案由的承认要害要区别当事人争议的究竟是哪一份合同。本案外表上来看是债务转让合同胶葛,原告杭州新世公司也是根据债务转让合同申述到法院的。客观上而言,债务转让合同也现已收效,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沈阳市政公司。债券转让合同只需债务人和受让人转让意思共同,不需求征得原债务人的赞同,因而浙江新世公司与杭州新世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用,两边对此并无胶葛。本案胶葛的实质是因原合同的实行而发作,案子的诉讼标的也是原合同所触及的权力责任。一般来说,因原合同实行发作胶葛,诉讼当事人多为债务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发作胶葛,而困债务转让合同发作的胶葛,诉讼当事人便是债务人和受让人。本案中,发作胶葛的主体是债务受让人杭州新世公司和原债务人沈阳市政公司,而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是因为债务转让合同中约好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作为第二被告。另一方面,胶葛发作首要仍是根据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该工程款虽然经监理公司核算为19930599.99元,但该债务并未经原债务人承认,相反,沈阳市政公司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的行为,正好也验证了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胶葛。综上,应以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作为本案的案由。
二、怎么承认本案的统辖法院 本案中,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了统辖协议:“洽谈处理,处理不成,交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合同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中,根据两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的统辖协议只要不违背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并且该法院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都能够进行约好。当然,该统辖协议是否有用,还要进一步审阅承认。一般情况下,统辖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无效的景象:一是针对身份联络缔结统辖协议;二是无诉讼能力人缔结的统辖协议;三是针对不特定法令联络胶葛缔结的统辖协议;四是约好不清晰的统辖协议;五是起浮的统辖(裁决)协议。关于“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能够视为挑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的景象或许发作疑问的便是该统辖协议是否归于约好不清晰的景象。笔者以为,约好清晰与约好唯同时非同一概念,因而,即便将“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约好了解为既能够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也能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也不归于约好不清晰,完全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两个原告均向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统辖”的规则,处理统辖权的活跃抵触问题,没有必要承认约好统辖条款无效。而在能够挑选的情况下,作为申述方的原告自然会挑选其所以为的有利于自己并且便利自己的法院,也便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因而该统辖协议约好是清晰的,且不违背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那么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是以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统辖法院,仍是以现债务人杭州新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统辖法院?笔者以为,作为债务受让人,杭州新世公司的债务是受让于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那么其权力和责任的规模都限于原合同的约好,应当受原统辖协议的束缚,因而,即便其作为原告申述,也应向原债务人浙江新世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述。
别的还要阐明的是,统辖协议虽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其作为争议处理机制,与合同其他内容比较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乃至无效,都不影响统辖协议条款的效能。因而,虽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沈阳市政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统辖协议的效能。
三、本案是否应当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 2012)沈中民二初字第56号案子(以下简称56号案子),是沈阳市政公司作为原告,以浙江新世公司和杭州新世公司为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于2013年8月13日判定。而本案一审是2013年7月24日申述,8月29日,沈阳市政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出统辖贰言,因而本案一审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6号案子也正在审理中。而( 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号案子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立案受理的二审案子,与本案有很大相关性,都是根据沈阳市政公司与浙江新世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胶葛,并且两原告均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即涉案施工协作协议为根据建议各自的权力,两案不管在胶葛的性质上仍是法令现实上具有共通性,应当依法将两案由最早立案审判的法院兼并审理,以避免分属两个法院审理而或许使作出的裁判彼此对立,影响司法威望和法令施行的一致。因而,本案统辖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第2条,将其移交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之与56号案子通盘考虑,原裁决应予吊销。但本案没有作出吊销(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决,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驳回上诉,保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的终审判定,因而本案也就丧失了移交的条件,只能由长兴县人民法院持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