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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包含哪些假冒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5:01
在实践中,伴随着我国商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损害商标权为代表的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违法活动一再发作。在惩治损害商标权违法实践中,存在损害商标权违法违法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界分不清、违法数额核算规范不一致等问题。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罪包含哪些冒充行为。
在确认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违法实践中,怎么界定“商标运用”在商标法与刑法领域内的差异,司法部门常常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指出,关于“商标运用”,有必要结合违法客体进行了解。冒充注册商标罪所侵略的客体是正常的商场经济管理运转次序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两个方面。这与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所侵略的客体是不一样的,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要是针对标识自身,其没有触及直接侵略商场管理。因而,冒充注册商标违法既侵略了商标所有权,也侵略了商标的答应运用权,其客观行为包含自己运用和供给给别人运用两种景象。可是,要判别其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还需求确认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存在“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成心。
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第8条的规则,“相同的商标”包含两种景象:一是冒充的注册商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上完全相同;二是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以为,这样的扩张解说是契合我国惩治侵略注册商标权违法的实际需求的。在对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解时,有必要从一般大众在正常消费状况下,是否有或许因冒充行为被误导,然后信以为真,从而误购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个层面进行本质判别。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定牌加工人受托付出产加工并供给贴附指定商标产品的行为。关于这种在我国境内并未进入商场流转的附加贴牌行为,孙万怀教授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指出,贴牌出产仅供出口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相关大众的误认和混杂,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其性质归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包,受托方的行为是托付方行为的连续和拓宽。
怎么确认违法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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