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04当在建立一个公司时,公司建议人有一些权力和责任,而相同基金建议人也是有必定的权力和责任的,其应该依照法令的规则来运用和实行。那么基金建议人有哪些权力与责任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基金建议人的权力:
基金建议人具有请求建立基金、到会或委派代表到会基金持有人大会、获得基金收益、根据有关规则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运营状况,获取基金事务及财务状况的材料、参加基金清算,获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下财物以及法令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力。
(二)基金建议人的责任:
1、恪守基金合同;
2、布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比例出售布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建立时,按有关法令法规及时交还所征集资金本息、承当发行费用;
5、法令、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则的其他责任。
基金建议人的介绍
基金建议人是指建议建立基金的组织,它在基金的建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外基金的建议人大多数为有实力的金融组织,可所以一个也可所以多个。在我国,根据《证券出资基金处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的规则。基金的首要建议人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建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出资公司及基金处理公司,基金建议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
基金建议人是指建立和拟建立基金担任基金筹建作业,并在基金筹建中享用权力和担负责任的人。基金筹建作业包含:起草有关法令文件和处理建立手续;处理基金证券的发行事宜,征集资金,创设证券出资基金;基金处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聘任事宜。
就建议人的权力责任而言,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意图决议的,基金立法的意图是“为了标准证券出资基金活动,维护出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出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开展,而出资者利益维护又是立法的要点。建议人的责任是建议人为维护出资者利益而应实行的责任,而其权力则是维护其建议基金的积极性促进基金业开展所须条件。
基金建议人具有请求建立基金、到会或委派代表到会基金持有人大会、获得基金收益、根据有关规则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运营状况,获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下财物的权力。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