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的注意事项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5:02
地域统辖是法律上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不过或许很多人不知道除了正常的局域之外还存在着特别的区域,那么你或许会疑问这些特别的区域在统辖时要注意些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1、合同未实践实行,实行地的确认
《民诉法适用定见》第18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购销合同的实行地
《民诉法适用定见》第19条规则:“购销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依交货办法确认合同实行地;选用送货办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办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购销合同的实践实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一致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3、加工承包合同的实行地
《民诉法适用定见》第20条规则:“加工承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4、产业租借、融资租借合同的实行地
《民诉法适用定见》第21条规则:“产业租借合同、融资租借合同以租借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5、补偿贸易合同的实行地《民诉法适用定见》第22条规则:“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出资一方首要责任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的实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证券买卖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事务,证券买卖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在买卖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事务,以开始付款的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7、称号和内容不一致合同的实行地
称号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合同的内容确认合同的性质,然后确认合同的实行地。依据合同约好的内容难以区别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的称号与该合同约好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称号确认合同的实行地。
特别地域统辖适用的首要特点就在于特别这两个字,那么特别的当地就要用特别的办法。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