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9:42

【案情】
2005年,某药物研讨所与某物资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合资协作协议》。“协议”约好,两边一起出资组成某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药物研讨所以其所具有的消毒高科技专有技能的悉数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关配套技能,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2550万投入一起组成的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物资公司投入货币资本2450万,占注册资本的49%,而且在约好期限内悉数到位。协议签署后,经药物研讨所屡次追讨,物资公司未能按约实行出资职责,致使新公司无法组成,一起造成了药物研讨所前期筹建公司费用丢失,商场可得利益以及商誉丢失等。为此,药物公司申述,恳求免除《合资协作协议》,并要求物资公司补偿其丢失。法院判定,《合资协作协议》所约好的权力职责内容清晰,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物资公司未依照约好期限出资并标明不再出资,故免除两边之间的该协议,物资公司补偿药物研讨所为实行协议而支付的费用及协议免除所遭到的丢失。
【分析】
本案触及调整公司建立之前当事人之间权力职责联系的发起人协议的法令性质。
发起人协议是指各方主体以建立公司为意图,对在公司建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力职责以及相应的职责所作出的约好,其重要功用在于调整公司建立之前各方主体的法令联系。在公司建立之后,股东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便主要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来调整。因而,对发起人协议的法令性质的精确判别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一般的公司法理论中,发起人协议的法令特点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一起性,即各方主体以建立公司为一起意图;这一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合同两边的权力职责具有相对性,主体之间一般不具有一起意图。此外,现行公司法中规则,在公司不能建立时发起人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承当连带职责,这就在必定程度上承认了发起人之间的联系具有合伙的性质;相应的发起人协议的法令特点是合伙协议。在本案中,发起人协议的主体为药物研讨所和物资公司,协议中对两边在公司建立过程中别离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作出了清晰的约好。其间物资公司应当投入货币资本2450万,药物研讨所以其具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协议的实行过程中,药物研讨所依照发起人协议的要求对公司的预备作出了必要的预备,而物资公司未实行其出资职责,经药物研讨所催告之后依然未实行,而且表明其不计划按约好投入资金。此刻两者的之间的信赖联系现已遭到了严峻的损坏,有限职责公司的人和性根底不存在了,因而不能够强制物资公司实行出资职责。物资公司严峻违反了发起人协议所约好的职责,该协议的当事人仅仅为物资公司和药物研讨所,并不触及其他第三人,所以物资公司有权要求免除该发起人协议,一起就其为公司建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要求物资公司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