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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7:59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畅实施,依据《关于树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证晚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定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参与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规模包含: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校园、技工校园、中等职业技术校园、特别校园、工读校园和各类一般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组织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世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总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在校园和托幼组织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自己的户口簿,在校园和托幼组织处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规范一次性交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地点地大街(城镇)社会保证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处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规范一次性交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本方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则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景象的,免缴个人应交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处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自己户口簿外,还应当别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用本市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收取证》;
(二)享用本市城市居民日子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日子困难补助金收取证》。
第五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用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参保人员能够现金或银行代扣方式交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处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挑选定点医疗组织,收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越处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处理应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已交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逝世的,由其家长持医疗组织或公安部门开具的逝世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地点地社保所处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发作以下契合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治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规模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则付出: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医治和化学医治、肾透析、肾移植(包含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别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医治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逝世的,其逝世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付出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自己定点医疗组织就诊的,但急诊住院在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许其他责任事故形成损伤的;
(三)因自己吸毒、打架斗殴或许因其它违法行为形成损伤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医治的;
(五)在国外或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医治的;
(六)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则应当由个人担负的。
第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今后住院的起付规范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发作的医疗费用,起付规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份额分管。其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付出70%,个人担负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付出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医治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越90天的按实践住院天数结算;超越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2次住院。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别病种门诊医治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处理特别病种批阅手续的,自批阅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求长时间住院医治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接连交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别离核算。8月31日前发作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付出的医疗费累加核算;9月1日起发作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付出的医疗费累加核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付出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别离核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作的医疗费用,付出一个起付规范,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付出起付规范。
第十六条未接连交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付出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付出次学年9月1日今后发作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除在自己挑选的3家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医疗组织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组织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求改变定点医疗组织的,在校学生和托幼组织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自己《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组织就医。定点医疗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组织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组织急诊住院医治,待病况安稳后应及时转回自己的定点医疗组织住院医治。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况需求市内转院医治的,需由定点医疗组织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定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处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作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作的医疗费用累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医治或进行特别病种门诊医治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给预交金,发作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组织记帐。结算时,按规则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付出部分,由定点医疗组织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进行结算,其他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组织结算。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医治及急诊抢救留观逝世的,住院或逝世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自己或家长现金垫支,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自己户籍地点地社保所处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别病种门诊医治的,应持确诊证明到自己户籍地点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特别病种批阅手续。在确认的自己特别病种定点医疗组织发作的特别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则付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别病种需接连医治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校园地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别病种门诊医治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则付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组织发作的契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付出规模规则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自己户籍地点地社保所处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寓居或就读的,应在自己户籍地点地社保所请求处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挑选寓居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组织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组织就医,医疗待遇依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付出规模的规则履行。其发作的医疗费用到自己户籍地点地社保所处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和享用城市居民日子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契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持续请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契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则享用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挑选参与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处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族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作业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出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同意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爸爸妈妈的《北京市作业寓居证》;
(六)爸爸妈妈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城镇人民政府或大街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联系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未予清晰事项,参照《北京市根本医疗保险规则》及有关方法履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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