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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要记明什么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2:57

【合同托付书范本】民事诉讼署理的授权托付书内容
(1)称号。应写明“授权托付书”。
(2)托付人(被署理人)和受托付人(托付署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原籍、工作、住址。受托付人可所以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爸爸妈妈、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所以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署理人;参加案子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署理人。
(3)诉讼托付的本质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a.托付署理的是什么案子。要写明案子的称号,如承继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依据法令规则,写明“托付人XXX自愿托付XXX,并经其同意为受托付人”。
c.有必要详细阐明托付的事项和权限。托付人所托付署理的事项和权限,依据托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托付书应阐明是特别授权托付或一般托付。如果是特别授权托付,应阐明,“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讼诉恳求,进行宽和,提起原诉或许上诉”。其意图是清晰责任,以便受托付人按托付人清晰的托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逾越署理权限的行为,对托付人不发生效能。依照诉讼托付书中所规则的署理权所施行的全部诉讼行为,其法令结果均由托付人承当。因而,诉讼托付书在详细阐明托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令用语的意义应十分清晰,不能抽象,如“给予法令上的协助”和“部分诉讼署理”等意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束。托付人和受托付人别离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署理的托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称号。应写明“托付书”或“XXX托付书”。
(2)托付人和受托付人(署理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原籍、工作、住址或单位称号。
(3)所规则的权限内容和规模。这是托付书的主体部分,应依据详细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用的托付书,应当规则施行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托付书,应当规则在某一时期内施行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托付或人出卖产品的托付书);如果是全权托付书,应当规则施行因为运营产业所发生的各种法令行为的权限(如全权署理处理房产的托付书)。
(4)结束。应由托付人、受托付人别离签名并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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