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住院一年 申请工伤引发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4:53
员工受伤住院一年 请求工伤引发争议
员工受伤住院导致错失工伤确定期限的,详细情况要结合实践详细分析。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因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超越工伤确定请求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工伤确定请求期限内。
有下列景象之一耽搁请求时刻的,应当确定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归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准则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作联络请求裁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确定请求期限归于可变期间,详细适用需求联络详细事例。
事例:
员工受伤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超出工伤请求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近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定,吊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请求确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请求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请求,存在请求间断景象,不该确定超越请求时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则,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因而,工伤请求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维护工伤员工利益的立法准则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精力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力,应当以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能够适用间断、间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妨碍”使其无法行使请求工伤的权力,故本案存在工伤请求间断景象,不该视为其请求超越一年的请求时限。
相关常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王法秘函〔2005〕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讨,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了解,咱们没有不赞同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
(鲁府法字〔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法令》实施中请求时限问题向咱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依据咱们的了解,咱们以为:
一、《工伤保险法令》实施前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没有对工伤确定请求时限作出规则,该法令实施前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请求时限应自该法令实施之日起开端核算。
二、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
员工受伤住院导致错失工伤确定期限的,详细情况要结合实践详细分析。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因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超越工伤确定请求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工伤确定请求期限内。
有下列景象之一耽搁请求时刻的,应当确定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归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准则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作联络请求裁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确定请求期限归于可变期间,详细适用需求联络详细事例。
事例:
员工受伤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超出工伤请求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近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定,吊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请求确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请求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请求,存在请求间断景象,不该确定超越请求时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则,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因而,工伤请求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维护工伤员工利益的立法准则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精力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力,应当以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能够适用间断、间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妨碍”使其无法行使请求工伤的权力,故本案存在工伤请求间断景象,不该视为其请求超越一年的请求时限。
相关常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王法秘函〔2005〕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讨,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了解,咱们没有不赞同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
(鲁府法字〔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法令》实施中请求时限问题向咱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依据咱们的了解,咱们以为:
一、《工伤保险法令》实施前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没有对工伤确定请求时限作出规则,该法令实施前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请求时限应自该法令实施之日起开端核算。
二、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