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辞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7:52提示:企业对把握商业秘密职工应设置离任前“脱密期”或许约好离任后竞业约束,对商业秘密予以维护。
[案情]
A公司是一家规划较大的修建模具公司,具有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专利。2005年9月,A公司连续有8名技能人员辞去职务。他们都是A公司规划研制部门的中心职工,并都参与了A公司多项专利的规划与研制。A公司在与该8名技能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均清晰约好,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停止或免除后,这些技能人员对公司的一切技能信息负有保密职责。2006年2月,A公司在参与莫斯科举办的一个博览会时,发现B公司参展的产品与其刚研制但没有对外揭露的新产品极端类似,而且B公司此次参展的技能人员中,有3名是2005年9月从A公司辞去职务的技能人员。
博览会完毕后,A公司经过一系列查询发现,8名技能人员2005年9月从A公司辞去职务后,悉数被B公司高薪聘为规划与研制人员;2005年8月,B公司以公司房产作典当,借款购买了一批出产此类修建模具的先进设备,但B公司仅仅国内的一家中小型公司,其时并不具有出产此类修建模具产品的技能;B公司2005年9月录用了该批技能人员后,就开端出产此类修建模具产品,并与多家企业签定了供货合同。
A公司正准备为该产品申请专利,但由于B公司与多家企业签定了该产品的供货合同,并在博览会上展出了该产品,使得该产品或许损失新颖性,申请专利将面对很大的困难,经济损失更是难以评价。所以,A公司于2006年3月初以侵略商业秘密为由,将该8名离任技能人员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
[点评]
这是一则侵略商业秘密的典型案子。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则,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根据法律规则,商业秘密的确定以采纳保密办法为必要条件之一,假如未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则不能确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所谓保密办法,是指信息的合法具有者根据有关状况所采纳的合理办法,在正常状况下可以使该技能信息得以保密。
本案中,A公司与8名技能人员约好,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停止或免除后,这些技能人员对公司的一切技能信息负有保密职责。该约好可视为A公司对具有的技能信息采纳了保密办法。
商业秘密的别的两个特征明显也具有,因而,其技能信息应被确定为商业秘密。
[攻略]
维护商业秘密的传统手法首要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追查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职责。但由于举证职责等技能上的原因,侵权之诉胜算较小,许多企业只能望“密”兴叹。所以,经过设置离任前“脱密期”或许约好离任后“竞业约束”的方法,现已逐步成为企业对商业秘密予以维护的首要手法。针对本案中A公司依托专利制度对自己的老练技能进行维护的状况,设置离任前脱密期对A公司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