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3:32
胎儿的父亲事端身亡,闯祸车主是否该承当胎儿出世后的抚养费?今日,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别的胎儿抚养费胶葛,一审确定胎儿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依法驳回胎儿母亲对胎儿抚养费的补偿恳求。
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卡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背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卡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形成代某当场逝世。经交通事端确定,杨某卡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当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 事端发作后,两边当事人对补偿职责分管不合较大,代某家族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补偿没有出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 庭审中,两边就5个月胎儿能否恳求被告补偿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剧烈的争论。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世时起算;并且被抚养人有必要是死者生前的实践抚养人。事端发作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世,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践抚养人。因此,胎儿恳求补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则,“公民从出世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则,判定驳回代妻对胎儿抚养费的恳求权。
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卡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背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卡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形成代某当场逝世。经交通事端确定,杨某卡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当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 事端发作后,两边当事人对补偿职责分管不合较大,代某家族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补偿没有出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 庭审中,两边就5个月胎儿能否恳求被告补偿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剧烈的争论。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世时起算;并且被抚养人有必要是死者生前的实践抚养人。事端发作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世,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践抚养人。因此,胎儿恳求补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则,“公民从出世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则,判定驳回代妻对胎儿抚养费的恳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