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7:11
我国一向大力冲击毒品,但仍是有不少人为了获取暴利不合法生意制作运送毒品。那么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辩护词事例范本该怎样写?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承受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亲属的托付,并征得刘某的赞同,指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会晤被告人,查阅檀卷,依据庭审的调查和紧密的剖析,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法令规则,依法提出以下争辩定见,请合议庭予以参阅。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性,违法情节细微,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则,应当免于刑事处分。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是昌吉市丰达磷化工有限职责公司(下称丰达公司)部属电瓶酸车间的员工,从2002年以来一向担任该车间的电瓶酸出产运营作业。其出产出售行为公司是知道的并且也是答应的。
首要,该电瓶酸车间从2002年5月承揽给被告人刘某出产运营直至案发前,承揽期间由刘某担任给车间的工人交纳各项费用、发放工人薪酬等,不向公司交纳任何费用。尽管承揽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但到期后两边仍然是依照该合同实行,两边也没有提出任何贰言,也没有互换被告人刘某的作业岗位,仍然让他在该车间出产电瓶酸,由于效益欠好,其他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薪酬低自己走掉不干了。到2006年还剩下工人兰涛等和刘某一起干,刘某2006年12月还为在该车间作业的兰涛等人向公司交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见2006年6月28日丰达公司出具给刘某出具兰涛、刘某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金收据。
被告人刘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的至今丰达公司都在为其交纳,详见丰达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某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刘某之所以成为本案不行否定的丰达公司员工,是由于:他自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担任人,在该车间担任出产运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薪酬,给厂里削减担负,假如脱离了公司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某是公司的员工,单位丰达公司也不会为刘某交纳养老金等费用。
从上,不能一概的将承揽合同承揽的日期到期就以为是承揽联系完毕。合同的方式可所以书面的、口头或许其他方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合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参照《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则:“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贰言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但租借期为不定期”。至今本案两边仍然是依照原合同在实行各自职责,单位供给本来车间及设备,刘某自己交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自己挣自己的薪酬,给单位交纳电费(详见2007年至2010年刘某向单位交纳的电费单据7张)。在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没有收到任何丰达公司宣布的关于不让被告人刘某持续运用该车间出产运营电瓶酸、互换刘某的岗位等告诉,所以依据相关的法令规则两边的承揽联系仍然是存在的。
仅仅在本案案发后,单位丰达公司惧怕承当职责,就单独以为该电瓶酸车间不是其部属部分了等。是不是其部属部分不是一个证明就能否定的,必需求契合客观现实。该车间就在丰达公司院内间隔办公楼不到200米,设备、厂房都是公司的,莫非这些是刘某个人的产业?所以不能凭公司单独的一个证明就把本案的客观存在的现实予以否定。
二、被告人刘某出产是合法出产,其出产出售的电瓶酸,是可以处理存案证明的,仅仅未及时处理。在这之前被告人也不知道需求处理,其片面上不存在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
由于刘某担任的电瓶酸车间,是其丰达公司的一个车间,一切的出产运营行为都是公司答应的。并且一切的手续都是丰达公司供给的,包含合平等,完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存案手续。并且在此之前刘某也屡次要求被告人陈福铭在喀什出售的时分处理存案手续。而陈福铭说存案手续办好了,刘某才发货的。
并非像丰达公司出具的证明称:合同、及其他存案手续是单位作业人员赵香玲违规给刘某的,赵香玲自身是丰达公司出售部司理担任保管合同和公章,公司一切出售业务员只需出售单位的产品,都是从其拿的盖有公章的合同,都是正常发放,不是刘某私自雕琢印章加盖的,也不是刘某把公司的公章偷出来盖的,而是经过正常途径取得,自身单位也要出具的。所以其法定代表人周关忠陈说称是违规给刘某手续不契合逻辑,并且时刻也是案发后说违规,如在此之前已告诉或布告硫酸车间不得运用单位手续了那是另一回事,后边否定不了其时合法客观存在。
并且2010年2月25日在刘某自己出售给喀什市逾越动力三轮车店(王小厂)20吨硫酸,被告人刘某以相同的手续在喀什市公安局处理了存案证明。
以上现实阐明被告人出售的硫酸是可以存案的,仅仅未能及时处理罢了。
三、被告人出售的电瓶酸全部是用于合法的出产、日子需求,未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性。
被告人出售的电瓶酸全部是出售给电瓶车店或许是电瓶加工店,都是人们正常出产日子需求的,出售的硫酸没有让人拿去制作毒品,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社会损害性。
四、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片面歹意不明显深入认识到自己犯下的过错,案前并无任何违法前科,也未受过治安处分,其本质是仁慈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系单位的员工,一向担任公司电瓶酸车间出产运营作业,该车间厂房、设备归于公司一切,归于合法出产,在出售时可以处理存案手续,仅仅未及时处理,并且出售出去的硫酸均是用于出产日子需求,没有发现有人运用该批硫酸用作制作毒品,其成果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社会损害性,违法情节细微,依据《刑法》第37条规则即“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及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处理制毒物品违法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条第三款即“(三)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运用单位或许个人未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假如有依据证明的确用于合法出产、日子需求,依法可以处理仅仅未及时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且未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可不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论处。”规则给予被告人刘某免于刑事处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0-6-24
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承受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亲属的托付,并征得刘某的赞同,指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会晤被告人,查阅檀卷,依据庭审的调查和紧密的剖析,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法令规则,依法提出以下争辩定见,请合议庭予以参阅。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性,违法情节细微,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则,应当免于刑事处分。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是昌吉市丰达磷化工有限职责公司(下称丰达公司)部属电瓶酸车间的员工,从2002年以来一向担任该车间的电瓶酸出产运营作业。其出产出售行为公司是知道的并且也是答应的。
首要,该电瓶酸车间从2002年5月承揽给被告人刘某出产运营直至案发前,承揽期间由刘某担任给车间的工人交纳各项费用、发放工人薪酬等,不向公司交纳任何费用。尽管承揽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但到期后两边仍然是依照该合同实行,两边也没有提出任何贰言,也没有互换被告人刘某的作业岗位,仍然让他在该车间出产电瓶酸,由于效益欠好,其他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薪酬低自己走掉不干了。到2006年还剩下工人兰涛等和刘某一起干,刘某2006年12月还为在该车间作业的兰涛等人向公司交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见2006年6月28日丰达公司出具给刘某出具兰涛、刘某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金收据。
被告人刘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的至今丰达公司都在为其交纳,详见丰达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某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刘某之所以成为本案不行否定的丰达公司员工,是由于:他自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担任人,在该车间担任出产运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薪酬,给厂里削减担负,假如脱离了公司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某是公司的员工,单位丰达公司也不会为刘某交纳养老金等费用。
从上,不能一概的将承揽合同承揽的日期到期就以为是承揽联系完毕。合同的方式可所以书面的、口头或许其他方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合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参照《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则:“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贰言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但租借期为不定期”。至今本案两边仍然是依照原合同在实行各自职责,单位供给本来车间及设备,刘某自己交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自己挣自己的薪酬,给单位交纳电费(详见2007年至2010年刘某向单位交纳的电费单据7张)。在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没有收到任何丰达公司宣布的关于不让被告人刘某持续运用该车间出产运营电瓶酸、互换刘某的岗位等告诉,所以依据相关的法令规则两边的承揽联系仍然是存在的。
仅仅在本案案发后,单位丰达公司惧怕承当职责,就单独以为该电瓶酸车间不是其部属部分了等。是不是其部属部分不是一个证明就能否定的,必需求契合客观现实。该车间就在丰达公司院内间隔办公楼不到200米,设备、厂房都是公司的,莫非这些是刘某个人的产业?所以不能凭公司单独的一个证明就把本案的客观存在的现实予以否定。
二、被告人刘某出产是合法出产,其出产出售的电瓶酸,是可以处理存案证明的,仅仅未及时处理。在这之前被告人也不知道需求处理,其片面上不存在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
由于刘某担任的电瓶酸车间,是其丰达公司的一个车间,一切的出产运营行为都是公司答应的。并且一切的手续都是丰达公司供给的,包含合平等,完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存案手续。并且在此之前刘某也屡次要求被告人陈福铭在喀什出售的时分处理存案手续。而陈福铭说存案手续办好了,刘某才发货的。
并非像丰达公司出具的证明称:合同、及其他存案手续是单位作业人员赵香玲违规给刘某的,赵香玲自身是丰达公司出售部司理担任保管合同和公章,公司一切出售业务员只需出售单位的产品,都是从其拿的盖有公章的合同,都是正常发放,不是刘某私自雕琢印章加盖的,也不是刘某把公司的公章偷出来盖的,而是经过正常途径取得,自身单位也要出具的。所以其法定代表人周关忠陈说称是违规给刘某手续不契合逻辑,并且时刻也是案发后说违规,如在此之前已告诉或布告硫酸车间不得运用单位手续了那是另一回事,后边否定不了其时合法客观存在。
并且2010年2月25日在刘某自己出售给喀什市逾越动力三轮车店(王小厂)20吨硫酸,被告人刘某以相同的手续在喀什市公安局处理了存案证明。
以上现实阐明被告人出售的硫酸是可以存案的,仅仅未能及时处理罢了。
三、被告人出售的电瓶酸全部是用于合法的出产、日子需求,未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性。
被告人出售的电瓶酸全部是出售给电瓶车店或许是电瓶加工店,都是人们正常出产日子需求的,出售的硫酸没有让人拿去制作毒品,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社会损害性。
四、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片面歹意不明显深入认识到自己犯下的过错,案前并无任何违法前科,也未受过治安处分,其本质是仁慈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系单位的员工,一向担任公司电瓶酸车间出产运营作业,该车间厂房、设备归于公司一切,归于合法出产,在出售时可以处理存案手续,仅仅未及时处理,并且出售出去的硫酸均是用于出产日子需求,没有发现有人运用该批硫酸用作制作毒品,其成果没有给社会形成严峻社会损害性,违法情节细微,依据《刑法》第37条规则即“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及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处理制毒物品违法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条第三款即“(三)易制毒化学品出产、运营、运用单位或许个人未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假如有依据证明的确用于合法出产、日子需求,依法可以处理仅仅未及时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且未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可不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论处。”规则给予被告人刘某免于刑事处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0-6-24
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